【〔大學規程〕】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大學規程〕係教育部根據(〔學令〕於民國二年(1913)一月頒布,計分四章二十八條,對於大學各有關事項作具體的規定。
第一章〔總則〕,規定大學分文、理、法、商、醫、農、工七科,科下分門;
文科分為哲學、文學、歷史學、地理學四門,理科分為數學、星學、理論物理學、實驗物理學、化學、動物學、植物學、地質學與礦物學九門,法科分為法律學、政治學與經濟學三門,商科分為銀行學、保險學、外國貿易學、領事學、關稅倉庫學與交通學六門,醫科分為醫學與藥學二門,農科分為農學、農藝化學、林學與獸醫學四門,工科則分為土木工學、機械工學、船用機關學、造船學、造兵學、電氣工學、建築學、應用化學、火藥學、採礦學與冶金學十一門。
除法科及醫科之醫學門修業年限為四年外,餘均為三年。
招生以預科畢業或經試驗有同等學力者為合格。
第二章〔學科及科目〕,規定大學各科各門的學習科目,文繁不具引。
第三章〔預科〕,規定預科招收中學畢業生及經試驗有同等學力者;
分三部:第一部為願入文、法、商科者設之,科目為外國文、國文、歷史、倫理、論理及心理、法學通論爭,第二部為願入理、工、農科者設之,科目為外國語、國文、數學、物理、化學、地質學及礦物學、圖畫等,第三部為願入醫科之醫學門者設之,科目為外國語、國文、拉丁文、數學、物理、化學、動物學及植物學等。
第四章〔大學院〕,規定大學院為大學教授與學生極高深研究之所,下設史學院、哲學院等,以所研究之專門學名之;
以本門主任教授為院長,由院長延聘其他教授或績學之士任導師;
不設講座,由導師提出條目,學生分條研究,定期講演討論;
大學院生經院長許可,可在大學內擔任講授或實驗,其研究完畢,或有新發明之學理,有重要著作,分別由教授會和大學評議會議決,授以學位。
民國十八年(1929)八月,教育部於國民政府同年七月公布〔大學組織法〕之後,公布新的〔大學規程〕,計分六章三十四條,對於大學的分院及各學院的分系、學生的主系與輔系、一年級共同必修科目、學分制、附設專修科,以及最後一年不得收轉學生等,均有具體而明確的規定。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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