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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性侵12女童 判刑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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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7 19:56:1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長期性侵12女童 判刑30年

 

(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3日電)台中市王姓男子開設國小補習班,涉嫌自95年起長期強制性交及猥褻女學童12人,有女童遭猥褻多達300多次,有的被強制性交上百次。

 

台中高分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王男30年徒刑。

 

台中高分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46歲的王男自民國80幾年起在沙鹿地區開設補習班,招收國小學童,王男並擔任授課教師及接送學童上下學的廂型車司機。

 

王男涉嫌自95年起利用下課空檔在地下室教室或電影放映室及接送上下課的廂型車上,撫摸女學童身體及性器官,強制猥褻或性交。

 

王男告訴部分女童不得將事情說出去,否則他會被判死刑,而女童會被送到少年法庭關,被害女童因對方是教師而不敢反抗,事後也不敢向父母或學校反映。

 

民國99年,一名被害女童因被性侵導致疼痛不堪,向母親詢問兩性相關問題,母親答覆若亂搞會得性病;

 

女童擔心會得性病而向學校老師報告王男犯行。

 

案經校方通報,警方也接獲醫院通報多名女學童疑遭性侵而偵辦訪查,發現多達12名國小女童在不願意及反抗等狀況下,遭王男猥褻或性侵得逞。

 

經調查,王男自95年自99年間持續、先後猥褻、性侵12名女學童,有女童遭王男觸摸性器官猥褻300多次,還有女童遭強制性交上百次,王男共犯下猥褻及強制性交行為高達上千次。

 

警方並在補習班廂型車上查獲衛生紙送驗,發現內有精子細胞,且與王男DNA相符。

 

王男在檢警偵訊時坦承部分強制猥褻及性交犯行。

 

法院審理時,王男否認部分犯行,指稱女童所指不實,全憑想像。

 

去年3月一審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王男徒刑30年,王男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以王男長期先後共犯下1010次強制猥褻及性交犯行,依妨害性自主罪一罪一罰,各罪科刑總徒刑高達4000多年,判處王男應執行徒刑30年,為合併刑期最高刑度。1010403。

 

引用:http://n.yam.com/cna/society/201204/201204036178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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