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官職詞典·宣徽院】
官署名。
唐後期設置,有南、北二院,以臣官充宣徽使與副使,無固定職掌。
五代及北宋沿置,南院使與北院使改用檢校官充任,或兼領節度及兩使留後,如闕,以樞密副使一人兼領二使,亦有兼樞密副使、簽書樞密院事者。
南院資望優於北院。
但事皆通掌,只用南院印,二使共院而分設辦公廳。
掌總領內諸司及三班內侍之籍,郊祀、朝會、宴享供帳之儀,一切內外供奉、都檢視其名物。
元豐改制廢,以其職事分屬有關省、寺。
雖仍保留宣徽使名號,但無實職,僅以尊禮重臣。
紹聖三年(1096),宣徽使名亦廢,南宋不再置。
遼會同元年(938),北面官署宣徽北、南院,有北、南院宣徽使、知事、副使、同知等官。
掌朝會、宴享、禮儀、祭祀及御前祗應事務,凡皇帝、皇太后受冊,帝后生辰,接見宋、高麗使臣,祭廟拜日,正旦朝賀等,皆由宣徽使導引贊禮。
會同元年並置南面朝官宣徽院,設官亦同前。
又有南面京官宣徽院,設官同前。
又有南面京官宣徽院,設官亦同前。
又有南面京官宣徽院,設官亦會前。
西夏毅宗時,置南、北宣徽院、,各設宣徽使。
金宣徽院掌朝會、宴享、殿廷禮儀及監知禦膳等事,有左、右宣徽使、同知宣徽院掌供禦食、宴享宗戚賓客及諸王宿衛、怯憐口糧,蒙古萬戶、千戶合納差發,系官抽分,牧養孳畜,歲支芻草粟菽,羊馬價值,收受闌遺等事。
有宣徽院使、簽宣徽院事、同簽宣徽院事、院判等官。
所屬有光祿寺、大都尚飲局、上都尚飲局、上都尚醞局、尚珍署、尚舍寺、尚食局、闌遺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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