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3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史學●結核、癩、花柳病預防】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作者
發表於 2013-3-21 06:07: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史學●結核、癩、花柳病預防

 

日治時期之結核、癩、花柳病與寄生蟲病同隸一般防疫項目,或和精神病歸為慢性病,屬社會醫學處置範圍。

 

因其傳染途徑釐清不易、病程發展緩慢,多採社會控制或行為管理方式執行。

 

與日本相較,在臺之相關防治工作,有執行在先、法令隨後頒布的現象。

 

1904年(明治37年)年日本初頒牛肺結核之預防法令,有鑒於結核桿菌與傳染途徑確認,1913年(大正2年)後始將結核病歸為一般傳染病。

 

然因缺乏有效治療方式,對患者或帶菌者僅採營養補充及隔離療養處置。

 

1915年臺灣總督府據日本國內結核預防法規,設置松山療養所;

 

1934年(昭和9年)「臺灣結核豫防協會」成立,執掌預防工作。

 

1938年臺灣才公布「結核豫防令」,強制患者或疑似病例呈報衛生警察;

 

1942-1943年陸續設置結核療養所,1945年預防工作改隸臺北保健舘業務。

 

日本與清末臺灣之癩病救治均始於教會醫療;

 

1839年,挪威醫師韓森(GerhardArmauerHansen)分離出痲瘋桿菌,但感染途徑始終不明,1940年代前有效治療亦無進展。

 

1907年日本「癩豫防法」頒布,除強制檢驗與彙報外,亦規範流浪者管制與癩病院設置。

 

1915-1931年間日本修法賦予癩病院懲戒檢束權,患者強制入院與院內監禁之相關法律確立。

 

1928-1932年,英國戴仁壽醫師(Dr.GeorgeGushue-Taylor)在臺成立私立「樂山園」;

 

1929年總督府設立樂生院,1930年公布癩病療養所官制,防治作業與日本同調。

 

1927日本公布「花柳病豫防法」,以娼妓取締與黴毒檢驗為原則,並確認娼妓為主要防治對象。

 

臺灣1900年之行政執行法與1919年的臺灣違警例,已有娼妓取締與檢黴之規定;

 

然至1940年才實施「花柳病豫防法」。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787

評分

參與人數 1金幣 +500 收起 理由
天梁 值得鼓勵。

查看全部評分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QQ|【google翻譯】|【手機版】|【Archiver】|【五術堪輿學苑】 ( 皖ICP備11003170號 )

GMT+8, 2024-11-10 20:59 , Processed in 0.156251 second(s), 17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