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補充保費 逾3月15日繳將罰】
加計補充保費的新制健保今年元旦起上路,健保局提醒,1月符合補充保費計收的款項,若未於2月底前繳納,則應把握15天的寬限期,若超過3月15日仍未繳齊1月份的補充保費,就會遭開罰,必須繳交滯納金。
健保局提醒,1月符合補充保費計收的款項,若未於2月底前繳納,則應把握15天的寬限期,若超過3月15日仍未繳齊1月份的補充保費,就會遭罰滯納金。(攝影/黃志文)
計收補充保費的6大類所得包括:累計超過4個月投保金額的獎金、兼職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除了獎金因採累計,沒有下限,其餘均以單次5千元做為計費下限。
舉例來說,若有人兼差領5千元,要繳交2%補充保費100元。至於單筆計費上限則是1千萬元,超過的部分也以上限金額計算,單筆最多收補充保費20萬元。
此外,雇主也要就當月支付的全部薪資總額、與受僱者投保金額總額的差額,按2%的費率繳納補充保險費。
健保局承保組科長史惠華表示,每個月產生的補充保費款項,都必須於次月底前繳納、頂多加上15天寬限期,逾寬限期者要繳滯納金,每超過1天收取千分之一,上限則是這筆補充保費金額的15%。
因此若民眾有筆兼職所得1萬元逾期未繳交補充保費,每超過1天要罰100元滯納金、最高罰到1500元。
不同於一般保費是健保局開單通知繳款,補充保費必須由民眾自行列印繳款單,可上健保局網站「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列印,相關資訊可洽詢健保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30-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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