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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藥學●藥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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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9 17:47:2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藥學●藥師法

 

藥師法,民國六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總統明令公布,藥師立法之依據,乃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之立法精神,必須將執行上述事業之重責大任,授權各項專門職業人員,本於其各自之工作分野以推行之。

 

並制定法律,明定其身分、資格、職業範圍,對於其執行之業務,因關係國民健康,必須有所限制,同時對於其專門業務之執行,亦應有所保障。

 

我國藥師立法,可分為三階段:一、民國十八年一月十五日,我政府衛生部公布藥師暫行條例,全文二十五條。

 

二、三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國民政府公布藥劑師法,全文三十七條。

 

三、六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總統令公布藥師法,全文四十三條。

 

新法之特值重視者:(一)藥師一稱終獲正名,(二)藥師執業範圍稍有推展,(三)藥局一詞取代「調劑處所」。

 

(那琦)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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