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史學●煙臺條約】 中英煙臺條約,是因為一名英國人的被殺而簽訂的。
清光緒元年(西元一八七五)正月,英國公使館翻譯官馬嘉理(A.R.Margary)在雲南騰越被人殺害。
他是從北京來到雲南,前往緬甸邊境,迎接來雲南的英國測量隊的。
英國公使威妥瑪(ThomasWade)要求懲辦負責任的官員,並向總理衙門提出許多要求。
清廷即派大員查辦,認為是野人殺害。
但威妥瑪卻以為是雲南巡撫岑毓英主使,要求把人犯和毓英押來北京再審。
總理衙門只有延宕應付。
威妥瑪遂在光緒二年五月,中止商談,出京南去上海,並命英國遠東艦隊進逼直隸灣,實行恫嚇,清廷不安,遂依李鴻章為全權代表大臣,負責對威妥瑪交涉。
六月,兩人都到山東煙臺,在七月中反覆辯駁。
當時另有六國公使,聚集煙臺,李鴻章加意聯絡,頗得他們好感。
公使們對威妥瑪堅持全案提京再審,既無確證,認為亦屬不是。
威妥迫於公論,只得商定煙臺條約三大端。
其要點有:一、賠償卹款及用費,共關平銀二十萬兩。
派使赴英表示惋惜之意。
二、規定雙方官員往來禮節。
英國在上海設立承審公堂,審理英人案件。
凡各通商口岸,有關英人命盜案件,英國公使可派員觀審。
三、各口岸租界,一律免收洋貨釐金。
開宜昌、蕪湖、溫州、北海為商埠,英國可派領事;
重慶,英國亦可派員察看。
租界未定各口岸,應畫定租界。
鴉片煙進口時,可將運往各地的釐金,一次在海關彙繳。
另有專款一條,英國可派員由北京經甘肅、青海或由四川等處,往西藏到印度探訪路程。
但英商以為鴉片稅釐加重,頗不滿意。
英政府沒有批准這條約。
到光緒十一年(一八八五),由駐英公使曾紀澤和英外相加訂續約後,才肯批准。
續約把畫定租界條文取消,以便擴大租界。
規定鴉片煙進口時,每箱(一百斤)繳關稅銀三十兩,釐金銀八十兩。
(黃大受)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8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