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成文憲法】 凡將國家根本組織事項,特別編成法典,而獨立於普通法律之上,為一部獨立法典的,稱為「成文憲法」(WrittenConstitution)。
現代各國憲法大抵採用成文憲法,我國亦然。
學者且有謂中華民國憲法與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存,不啻為二種憲法法典者。
成文憲法因在形式上一望即知其為憲法,而明文規定,便於遵守,是其優點;
惟法條固定,頗難適應政治社會之需要,則其所短。
成文憲法因文書完整與否,又可分為兩類:一、由單一文書編纂而成,即將國家基本事項,用單一文書彙合編成完整的法典。
此制創自美國,美國自獨立後,即進行制憲工作,於西元一七八七年制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成為世界憲法史上第一部有系統的、完整的成文憲法。
法國第一、第二共和憲法相繼採用,以後其他各國憲法,多數仿效,幾成近代成文憲法的通例。
如德國威瑪憲法、法國第四、第五共和憲法,及中華民國憲法等均屬之。
二、由數種文書合併而成,即將國家基本事項,分別或先後至訂單行法典,不作有系統與完整的編訂。
此制淵源於英國憲法之成文部分。
故除英國憲法成文部分外,其他行者較少。
如法國第三共和憲法由「參議院組織法」、「公權組織法」,及「公權關係憲法」(LoisConstitutionnelleDu16Juillet1875,SurLesRapportsDexpublic)三種文書合併而成,西班牙現行憲法由「勞工憲章」、「議會組織法」、「人民憲章」,及「元首繼承法」等文書合併而成,均屬其例。
成文憲法經過若干年代後,常附著以各種習慣,而加以修正和補充。
比方美國憲法未曾禁止一人當選為總統三次,然自華盛頓不肯三次當選為總統之後,一人不得三次充任總統之職,便成為美國的一種憲法習慣。
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羅斯福曾打破這個習慣,四次當選總統。
一九四七年三月,美國國會修改憲法,任誰都不得兩期以上當選為總統(即只得當選為總統兩次),倘令中途死亡或辭職者,由副總統繼任為總統,其繼任的殘餘任期若在兩年以上,則視為一期,即不許有人為總統十年以上。
這個憲法修正案於一九五一年三月,得到全國諸邦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而發生效力。
(王鈞章)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5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