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協定關稅】 一國之關稅原則上必須有自主權,在制定稅制的過程不受他國條約或協定的束縛,一般稱之為關稅自主權(德文為Zoltautomic)。
各國以本身之利益為標準來決定稅法。
但列強對於殖民地,往往根據本國之產業利益制定關稅(例如美國獨立時代的茶與糖)。
清末民初之中國與列強的關係,雖非殖民地與宗主國的關係,但在關稅協定方面,事實上形同「次殖民地」。
自從南京條約開放五個港口後,清廷也在各港口設官管理海關。
但列強對於中國自主關稅,時有怨言。
太平天國之亂,上海道台吳健彰等中國官員紛紛逃入租界,小刀會乘機強占上海,掠奪海關,致海關事務停頓。
西元一八五三年九月九日,駐上海英領事澳勒克(SirRutherfordAlcock)、美領事馬菲(RobertC.Murphy),以及法領事耶旦(B.Edan)發出公告,組織所謂的「三國領事委員會」,由各該國家商人暫時代替中國政府執行海關事務。
但因「領事委員會」無法對其他國家商人公平要求課稅,為該三國商人所反對,卒告解散。
翌年六月二十九日,上述三國領事與上海道台吳健彭簽訂上海海關協定九條款。
其第一條規定,今後由上海道台選精通語言之外國人,足以勝任海關事務者,入仕稅務司。
根據這一條規定,上述三國各選派委員一名(英ThomasFrancisWade,美LewisCarr,法ArthurSmith)組織所謂的關稅管理委員會,代理清廷官員徵稅。
此為外國人巧奪中國海關行政的第一步。
當時英國代表湯姆斯.維特為唯一精通中文者,掌委員會之牛耳,發揮了委員會的功能。
一年後湯氏昇任英駐華公使,後任由英使館通譯雷伊(HoratioN.Lay)繼任。
雷氏頗為幹練,海關業務蒸蒸日上,受各國商人歡迎。
一八五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中英簽訂天津條約,該約附屬章程通商規則協定(同年十一月八日簽訂)第十條,強迫規定各港口必須由外國人主持海關行政,並賦予外國稅吏以廣泛的權限。
此外,起用雷伊為中國第一任的總稅務司(InspectorGe-neralofCustomas),不久雷伊因「雷伊.奧斯本艦隊事件」(Lay-OsbornFleet)而下臺。
一八六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由英人赫特(SirRobertHurt)繼任第二任總稅務司,任期長達四十年,任內期間他不斷的引進外國人,建立了中國海關的外國管理制度,逐漸形成英國人在中國海關的壟斷勢力。
中國海關自主權因之蕩然無存。
迨一九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所召開的華盛頓會議,中國始向大會提出廢除不平等條約之要求。
其中,恢復中國關稅自主權及稅率案,列在第一優先(此外並有治外法權、勢力範圍及租借地的收回等)。
但並沒有得到解決,直到一九二八年八月,國民革命軍北伐成功,國民政府才表示了收回關稅自主權的決心,分別與各國交涉訂定平等互惠的關稅協定。
一九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中美之間的關稅協定首先成立。
嗣後相繼與德國、挪威、比利時、義大利、丹麥、葡萄牙、荷蘭、瑞典、英國、法國、西班牙締約。
終於在一九三○年五月六日與日本訂立最後一個關稅自主的協定。
困擾中國八十八年的協定關稅之伽鎖始得解脫。
(王友仁)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4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