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英文●美國印地安人運動】 十九世紀以降,隨著美國人民的西部拓荒運動,印地安人逐步被迫西遷,美國國會甚且在西元一八三○年通過印地安人移居法案(TheIndianRemovalActof1830),授權美國總統可將東部的印地安人遷往密士失必河以西地區。
終致印地安人淪為美國之少數民族,或居於印地安人保留區,或流離失所,在政治、經濟和社會方面之地位,均遭受差別待遇。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印地安人逐漸體認到渠等之許多共同利益,乃逐漸放棄部族間根深蒂固之歧見而轉趨團結,組成許多部族間之組織,以鞏固並加強印地安人之認同感,爭取在政治、經濟…各方面之平等地位,諸如一九四四年成立之「美國印地安人全國會議」(NationalCongressofAmericanIndians),一九六一年之「全國印地安青年會議」(NationalIndianYouthCouncil)、「美國印地安人聯盟」(AmericanIndiansUnited)…等等均是。
他們認為,聯邦政府應對渠等所受之種種不平等待遇負主要責任,並應協助謀求平等。
大多數的印地安人認為渠等應有更多之發言權,並能決定自己的未來。
他們這種運動,被稱為印地安人權力(IndianPower)或紅權(RedPower)運動。
在此等組織中,美國印地安人運動(AmericanIndianMovement,簡稱AIM),係印地安人中好戰派組成者。
他們使用直接對抗的策略,以爭取印地安人的完整權利和各種損害補償。
AIM於一九六八年在明尼蘇達州明尼亞波利斯市成立,當時係為抗議所謂的警察對印地安人之暴力行為。
此後AIM在許多印地安人之抗議行動中,擔任領導地位。
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二日至八日,在AIM策動下,約有五百名印地安人(其中多為年輕人)曾占領華府印地安人事務局(BureauofIndianAffairs,簡稱BIA),他們將此項前往華府之行動稱為「對被毀廢條約之追究」(TrailofBrokenTreaties)。
他們提出二十項要求,促請BIA進行改革以及國會採取行動,包括修改美國政府和印地安人所訂之「條約」,改變土地政策及社會、經濟計畫。
至十一月八日,渠等與尼克森總統之少數民族事務顧問加曼(LeonardGarment)達成若干協議後始行撤離。
據估計,BIA建築物、家具、藝術品及其他物品遭損毀或掠走者,達二百二十八萬美金之譜。
一九七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約二百名支持AIM之武裝分子占領南達科他州傷膝鎮(WoundedKnee)達七十一天,為首者即為AIM領導人敏斯(RussellMeans)及班克斯(DennisBanks)。
渠等要求參議院對印地安人問題進行調查,包括要求參議員甘迺迪(EdwardKennedy)、參議員傅爾萊伯特(WilliamFulbright)調查美國政府與印地安人間之三百七十一項條約。
此外並要求當地之蘇族(Sioux)人能自行選舉自治官員,而不受BIA控制。
一九七八年二月十一日,二百五十名印地安人由加州Alcatraz島步行二千七百英里,於七月二十三日抵達華府。
渠等稱此為「最長之步行」(TheLongestWalk),用以引喻十九世紀時,印地安人被迫移居到密士失必河以西之保留區。
沿途吸引了一千名印地安人及一千名非印地安人參加。
渠等於華府近郊Greenbelt國家公園搭設帳篷,進行各項遊行、活動,其目的有二:一、抗議美國國會制定剝奪印地安人土地、礦產、水源、漁獲及其他資源之法律;
二、使非印地安人體認印第安人的文化及精神生活。
(錢復)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8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