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立憲主義】 立憲主義(Constitutionalism)可以從不同層次界定其意義。
第一個層次認為在政治團體中,有較高羈束力或比較不易變更的基本法(LexFundmentalis)存在,便是立憲主義的開始;
第二個層次認為較高級規範必須以保障人民自由及參與政治決策權利為目的,才符合立憲主義的真義。
若按第一種界說,則希伯來人在二千多年以前便已實行立憲主義。
希伯來的神權政治,其特色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同樣的受上帝戒律的限制,聖經(舊約)不僅是最高的倫理法典,也是約束和評斷世俗權威的法則。
希臘城邦的民主制度,對後世民主憲政固有相當的影響,但除開社會及倫理規範之外,希臘城邦缺乏基本法的概念。
羅馬共和政體也沒有較高級規範的樹立,惟羅馬晚期轉變為君主專制時,所謂關於皇帝之法(LexRegia),則具有基本法意味。
中世紀後期出現若干文件,如西元一二一五年英國君主與貴族訂立的大憲章(MagnaCharta),常被看作近代憲法的先例;
在歐洲大陸的各級統治者為維護封建階級國家(Standestaat)所訂立的規約(Konkordat),或由神聖羅馬皇帝頒給次級統治者(國王或領主)的特權狀(例如PrivilegiumMaius,PrivilegiumMinus),早在十六、七世紀便被當時的法學家視為各國(或領地)的基本法。
十七世紀是前述第二種界說的成熟峙代,產生了許多憲法性的成文法典,如一六三九年美洲康乃狄格州(Connecticut)的基本秩序法,一六五四年英國克倫威爾(Cromwell)頒布的政府約法,一六六三年瑞典的政府組織法,英國一六七八年的人身保護法、一六八八年的權利典章皆是,大約一個世紀之後,美國聯邦憲法和法國大革命時期產生的各種憲法文件,是自由及民主的立憲主義之結晶。
從此之後,立憲主義由歐洲、美洲而亞非洲,普及於全球。
時至今日,世界上的大小國家,無論其是否真正實行憲政,或者僅用來裝點門面,都有自己的憲法。
憲法成為國家的出生紙或參加國際社會的申請書。
當代的立憲主義大約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受法西斯主義蹂躪過的國家,其經驗堪與從絕對王政演變為立憲國家相比擬,制憲的重心在於建立建制化的自由和預防專斷主義。
第二類是從殖民地獨立的亞非國家,他們大都有一部抄襲西方的優美文獻作為憲法,但卻欠缺同等的政治文化與信仰體系;
憲政秩序的建立,對這些國家而言,遠比經濟及社會問題的解決屬於次要。
第三類是西歐國家的立憲主義,已經超越國家的藩籬,由經濟上的合作組織(歐洲共同體),邁向新的聯邦國家。
(吳庚)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