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毒物】 AirToxics
【辭書名稱】環境科學大辭典
亦即毒性空氣污染物(toxicairpollutant)。
一物質須符合三個準則才可稱為毒性空氣污染物:1.人類或環境可能在大氣環境中暴露於該物質,且可能有嚴重的負面影響(在人體健康方面包括致癌、畸形、免疫系統及神經系統傷害、急毒性或緩毒性,在環境影響方面包括這些污染物的濃縮、沈降、及生物累積所造成的危害);
2.這些物質是由例行性的操作或商業行為產生;
3.不屬於環保署規定的主要污染物或職業安全健康法案對作業環境所規定的污染物種類。
毒性空氣污染物與有害空氣污染物(hazardousairpollutant,請參閱該詞之解釋)在基本意義上是相同的。
在美國,這兩個名詞分別由不同的法案所引用,其中,EPCRA(EmergencyPlanningandCommunityRight-to-KnowAct,1986)是採用「毒性空氣污染物」一詞,而CAA(CleanAirAct,1990)是採用「有害空氣污染物」一詞,但二者之定義類似。
這兩個法案在獲得美國國會通過時,都有附帶一份毒性空氣污染物(或有害空氣污染物)的物種清單及該清單的修正(增加或刪除)程序。
對於此類的空氣污染物,我國「空氣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係採用「有害空氣污染物」一詞,其認定的種類請參閱『有害空氣污染物』一詞之解釋。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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