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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擴大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工作權限的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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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5 02:13:1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關於擴大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工作權限的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大陸地區〔關於擴大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工作權限的規定及其實施細則〕,係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於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三日發布。

 

制定的目的是為逐步擴大高等學校選拔新生的權限,杜絕不正當之風氣。

 

其主要內容有:1.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錄取體制的高等學校和地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和各高等學校,可結合本地、本校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2.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必須貫徹執行有關政策,其具體職責如下:(1)根據本地招生委員會畫定的控制分數線確定本校在當地的調閱考生檔案材料的分數線、比例及相鄰志願之間的分數級差。

 

(2)當考生德智體狀況、高考總成績及相關科目成績大體相同時,不得退掉第一志願的考生而錄取第二志願的考生。

 

(3)錄取新生名單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審核批准後才能發錄取通知書。

 

(4)新生入校後,學校應進行全面複查。

 

同時,高等學校還應做好以下工作:(1)加強對錄取工作的領導,制訂必要的規章制度,選拔好政策水平較高、工作認真負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的錄取工作人員。

 

(2)認真執行政策,嚴格遵守紀律,自覺地接受地方招生委員會辦公室的監督。

 

(3)錄取工作結束後,要採取恰當方式認真處理好遺留的問題。

 

3.地方招生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能是為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務,並依據黨和國家的政策,對學校錄取工作實行監督。

 

其職責包括:(1)根據有關規定和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畫定錄取控制分數線。

 

(2)如實向高等學校介紹考生情況,及時並準確地提供和調配考生檔案。

 

(3)錄取前核定高等學校的招生計畫;

 

錄取後檢查、複核學校是否全面完成招生計畫。

 

(4)全面規定學校調閱考生檔案及錄取的時間並進行檢查。

 

(5)對學校調閱考生檔案分數、執行政策的情況,進行檢查。

 

(6)設立信訪接待組,督促和協助高等學校處理遺留的問題,做好善後工作。

 

(7)對高等學校之間的矛盾進行調解,必要時,請示有關部門裁決。

 

(8)必須設立紀律檢查組織,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負責檢查錄取工作人員執行紀律的情況。

 

(9)選擇錄取場所,做好生活服務。

 

同時應做好以下工作:健全辦事機構,建立規章制度和辦好宣傳工作。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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