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修】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選修」一般指在校學生得按自己志趣、能力、專長或需要而作選擇性修習的科目或學科而言。
學校開設選修科目,旨在因應學生個別需求,施以適當教育,俾達成因材施教之理想。
我國自興辦新式學校以來,各級各類學校(國民小學除外)即相繼設置選修科目供學生選讀。
就大學校院而言,最早源自清光緒二十九年(1903)頒布之[奏定學堂章程],該章程將大學科目分為公共科、分類科、加習科等三種;
其中第二種即分組選修,第三種屬學生可自由選習之課程。
中等學校之選修科目則始自民國十一年(1922);
是年「六三三四」新學制建立,中等學校分初中、高中二個階段,且分別設置選修科目供學生選習。
至於其他類別之學校如職業學校、空中學校等亦皆有選修科目之設置。
多年來,我國各級各類學校開設選修科目之年級、科目內容、教學時數或學分數等,皆隨時代變遷而有不同。
目前大學校院、高級中學、國民中學(初中)之施行概況如下:1.大學校院:大學校院開設之選修科目包括通識教育科目、學系選修科目等二種。
(1)通識教育科目:大學通識科目原屬「共同必修」五個學術領域之一,惟依規定各校院應開設有關人文、社會、自然科學等類通識科目,供不同院系學生修習,學生至少須選習八個學分。
(2)學系選修科目:由各校(系)自行開設,並以與本系相關之實用科目為原則,科目名稱、內容及性質均由系主任認定,以充分發揮選修科目之效力。
各校(系)開設科目及學分數各有不同。
除上述外,大學校院學生亦得跨系跨校選課。
跨系選課需經本系及開課系主任核准,各校(系)實施情況不盡相同;
跨校選課則以本校未開設之科目為原則,選修學分以該學期學分數三分之一為上限,由各校相互商定後實施。
2.高級中學:依民國八十四年(1995)修訂公布之[高級中學課程標準]所示,高級中學係採選修代替分組制度,並自第二學年起設置選修科目,計有:語文、社會學科、數學、自然學科、體育、家政、生活科技、藝術、職業陶冶等九類,每類分設若干科目,內容繁複,由學生在學年規定之選修科目節數範圍內,配合升學、就業之進路加以選習。
學生每週選修節數,二年級為○至六節,三年級為十七至十九節,由各校按實際情形酌予設置,並指導學生選修。
3.國民中學:依民國八十三年修訂公布之[國民中學課程標準]所示,為適應學生個別差異,各校得視學生需要、地區特性、師資、設備等條件,彈性開設選修科目。
其中,一年級每週設一至二節課,且以國文、英語、數學等科目之選修為主,俾使學生獲致學習之基本成就水準;
二年級每週設二至三節課,選修科目除國文、英語、數學外,尚包括理化、體育、音樂、美術、職業陶冶等科目;
三年級每週設二至五節課,除上述科目外,學校尚可提供第二外國語、地球科學等科目,供學生選修。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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