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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學體制改革(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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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4 23:40:5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辦學體制改革(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辦學體制改革是大陸地區教育體制改革的重要部分。

 

在社會主義計畫經濟時期,實行的是政府包辦全部教育的體制。

 

這種辦學體制易於加強政府對教育的宏觀管理,易於實施教育均等和統一課程、教材、教育內容等,但也因而使政府負擔過重,產生統得僵化、包攬過多、培養人才過於模式化等問題。

 

隨著大陸市場經濟的逐步擴大,經濟發展呈現多元化和多種形式,人才需求出現了多樣化、多層次化的趨勢;

 

同時,市場競爭和人才競爭激發了社會各界辦學的積極性,原有體制的弊端暴露無遺,已無法滿足社會經濟對教育發展的需求。

 

一九九三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在[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即專門論及教育體制改革,特別是辦學體制改革,提出要「改變政府包攬辦學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辦學的體制」。

 

並針對各個階段教育的特點,提出:「基礎教育應以地方政府辦學為主;

 

高等教育要逐步形成以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政府辦學為主、社會各界參與辦學的新格局;

 

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主要依靠行業、企業、事業單位辦學和社會各方面聯合辦學。」

 

對提倡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依法辦學方面,採取「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

 

「歡迎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和外國友好人士捐資助學,在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範圍內進行國際合作辦學」。

 

辦學體制改革的方向是,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繼續完善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體制,即國家頒發基本學制、課程設置和課程標準、教師資格和教職工基本工資標準等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有權確定本地區的學制、年度招生規模,確定教學計畫,選用教材和審定省編教材,確定教師職務限額和工資標準等。

 

高等教育則主要是解決政府與高等學校、中央與地方、國家教委與中央各業務部門之間分工的關係。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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