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稅收減免(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學校稅收減免政策是大陸政府優惠教育事業一項基本政策。
自一九八四年以來,大陸政府先後頒布了若干重要文件,對各級各類學校依法獲得的各種收入實行減免稅政策,並明確規定了減免稅的範圍。
1.財政部一九八四年頒布的〔關於中、小學校辦企業免徵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問題的通知〕和〔關於各級各類(含全日制和業餘的)學校免徵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有關徵稅問題的通知〕提出了三項減免稅政策,包括:(1)高等學校基金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其他各級各類(含全日制和業餘的)學校校辦企業(工廠、農場)收入以及各種培訓班的學費收入,免徵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2)對學校校辦工廠生產產品對外銷售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交納工商稅。
納稅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給予定期的減免稅照顧;
(3)對學校用自籌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投資,用於學校教學設施的免徵建築稅。
2.國家教育委員會、財政部、人事部、國家稅務局於一九八八年聯合頒布了〔關於高等學校開展社會服務有關問題的意見〕,對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職業學校的減免稅政策作了更具體的規定,其中主要有:(1)高等學校校辦工廠生產的應稅產品,凡用於本校教學、科研方面的,免徵產品稅、增值稅;
對外銷售的,按規定徵收產品稅、增值稅;
對其營業所得,免徵所得稅;
(2)高等學校舉辦的為本校教職工和學生服務的服務性企業(不包括商店、賓館、對外營業的招待所),免徵營業稅、所得稅;
(3)高等學校舉辦的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的收入,免徵營業稅、所得稅;
(4)高等學校進行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出口的收入所得,免徵所得稅;
(5)高等學校以技術入股形式與外單位聯營分得的利潤,免徵所得稅;
以其他形式與外單位聯營分得的利潤,給予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的照顧;
(6)高等學校自用房產和土地免徵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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