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銜制(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學銜制係指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依據學術和教學水準授予教師或研究人員某種學術性稱號的一種制度。
學銜制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紀。
中國古代實行官師合一制,大學教師隨所任官階的不同而體現出一定的級別。
這一制度一直延續至清光緒二十四年(1898)。
國民政府在一九四九年以前,曾先後頒布過〔大學教員資格條例〕、〔大學組織法〕、〔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員資格審查暫行規程〕等法規,學銜制度初具雛形。
一九五○年代初期,大陸地區高校教師的級別沿用了教員等級制,分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四等,而無學銜一說。
一九五六年,條例起草委員會曾擬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學校教師學術條例〕(草案),後因故未能施行。
一九六○年三月五日,國務院頒發〔關於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名稱及其確定與提升辦法的暫行規定〕,自此以後,大陸地區高校教師的學術性稱號不稱學銜,而稱職稱(職務名稱的簡稱)。
高校教師職稱評定工作在一九六六年至一九七九年間曾一度中止。
一九八○年初,開始在全國高校範圍內恢復已有的教師職稱。
一九八二年後,教師職稱評定工作趨向經常化、制度化。
評定依據仍為一九六○年頒布的暫行規定,另隨時勢變遷陸續補充了若干規定。
當前,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教師的職稱共分四級,即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
每一職稱均有明確的任職條件及基本職責方面的要求。
一九八六年三月,國家教育委員會頒發〔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
要求考核教學品質、學術水準、工作實績、教書育人狀況,並將這些考核結果定期記入教師業務檔案。
評定程序為:由具有評審資格的教師本人提出申請,並提交個人簡歷、教學、科研成績紀錄,完成教學工作量情況、思想政治表現等資料,分別由系(院)教學委員會、學術委員會討論、審議、表決。
獲得系一級提名的候選人名單須上報到學校,由校級教學委員會、學術委員會複議、表決。
學校設有職稱改革辦公室,負責職稱評定的具體事宜。
講師以下職稱,由學校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審定。
教授、副教授職稱,由學校在限額範圍內評定後,報省、市級主管部委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批准,教授並須上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一九九二年,大陸地區普通高校教師的職稱結構為:教授一萬八千六百人,占教師總比例的百分之四‧七九;
副教授八萬五千五百人,占總比例的百分之二二‧○七;
講師十五萬七千三百人,占總比例百分之四○‧六;
助教十萬三千七百人,占總比例的百分之二六‧七五;
教員(未獲任何職稱者)佔百分之五‧七九。
若干着名大學高級職稱所占比例甚高,如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人民大學的教授、副教授所占比例分別為百分之五十九、百分之五十七、百分之五十四。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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