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育】 GroupEducation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群育是五育之一,其意義、緣起與目標如下:1.意義:群育乃利導個體的個性與群性、培養群體意識、陶融社會道德、協和人際關係,以促進個體生長發展,並學習自我控制及對群體事務之判斷,以成為良好的民主社會的公民之教育。
人類生活的關係,固然是繁複萬端,然而歸納到最後,就不外是個人和群體的行為表現。
個人和群體是相互依存的,個人的生存,必須仰賴群體的協調創造、群策群力;
而群體的協合發展,則須仰賴個體的健全努力、互助合作。
人類生而具有樂群的本性,因而具有群化的潛能,教育需協助個人發展自我,並引導其在社會化過程中,朝向積極、健康的方向發展,使之不但適應社會,並能成為良好的社會公民,以促進社會的進步發展,所以群育的目的,就是培養個體做一個社會人,追求社會進步的意願,使其了解群己之間的相依關係,並能於日常生活中實踐力行。
2.緣起:人是社會的動物,不能離群索居,而且人之所以能從動物界中出類拔萃,成為萬物之靈,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由於團體生活的合群互助,使得人類的智慧,得以充分的發揮。
有鑑於此,世界各國之教育,無不注重群性的引導與合群能力的養成,是為德育的主要範圍,而我國特別將此部分,單獨提出為群育,可謂是我國教育的特色,也是配合國家需要而特別予以強化的教育措施。
民國以來有三育、四育、五育等主張,然審視歷次課程之修訂及各項規程之中,起始之時,仍是以德、智、體之說為主,群育則時而單獨列出,時而又將之涵括於德育之中。
其後,隨著時代的推移,西方文化的衝擊、社會結構的轉化,民主政治的施行,人際關係的變革等種種因素,群體生活的認知與行為實踐更形重要,亟待加強。
民國三十七年(1948),教育部為適應行憲需要,修訂了中小學課程標準,在中學課程中就指出應德、知、體、群四育並重。
另〔民生主義育樂兩篇補述〕中,亦確切提出:教育的內容包括智育、德育、體育和群育。
先總統蔣中正先生於五十六年(1967)八月九日,在中國國民黨常務委員會議中,對實施九年國民教育提出指示時指出:現在一般國民,頗缺乏合群愛國之德性,今後實施九年國民教育,對於群育應特別加強。
民國六十一年修訂〔國民中學課程標準〕,明確的提出德智體群四育為國民中學教育目標,同時更訂定了詳細的群育成績考查辦法,至此,群育明確的被指出為國民教育的一環,定有實施的課程與實際的考核辦法,始臻完備。
3.目標:在群育的教學與活動的歷程中,須輔導學生達成下列目標:(1)統整個性與群性:認識自我;
自治能力;
合作樂群。
(2)增進團體生活知能:團隊精神;
組織紀律;
分工合作;
服務助人;
公共道德。
(3)協合人際關係:群己意識;
群已有界;
社交知能。
(4)涵養民主習性:自由平等;
守法精神;
熱心公益;
會議規範;
理性客觀。
(5)培養領導才能:組織策畫;
協調溝通;
接受領導。
(6)激發愛國情操:愛國精神;
知悉我國的國際地位與責任。
(7)社會適應的指導。
我國教育揭櫫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群育是整體教育中的一個環節,與其他四育間,必然有交集聯結之處。
(1)就個人之培育而言:五育的內涵就是個人生活的全面,是以五育的均衡,就是個人身心整體的健全與和諧,所以教育在培育健全的個人而言,雖分五育實施,實則彼此連環,互相為周,其關聯性如下圖:(2)就整體的社會發展而言:就教育在增進人類社會的進步發展而言,五育之間的關聯性為:德、智、體、美為「體」,而群是「用」,德智體美的最高境界是表現在群;
其終極理想是促使群的和諧、進步與發展。
其關聯性如下圖:目前學校教育中,將童軍教育(國中)、團體活動、社團活動等列為群育的主要課程,然而群育的功能,須與其他四育相輔相成方能完成。
學校中的任何學科與活動,都含有群育的意義,都可以從不同的角度與層面來剖析或加強群育的理念,使群育的實施更豐富、更理性,所以不應偏狹的認為群育是某科課程的單獨責任,需從各學科做一整合實施,才能收到最大的群育效果。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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