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 Dut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義務的意義,在道德方面指必須或應該的行動,例如「某甲有義務去做一件事」,這句話大致上包含了兩個意思:一是不管某甲內心的感受如何,都必須要去做這件事,或應該去做這件事;
二是假如某甲不去做這件事,將會受到某種形式上的責罰。
義務的種類依其源起可分:道德上的義務,如拯飢救溺的義務;
法律上的義務,如中華民國國民納稅及服兵役的義務;
宗教上的義務,如某些教徒奉獻部分收入的義務;
社會或政治上的義務,如在民主體制中國民服從政府政令的義務。
如依義務的強制性來分,可分為二種;
(1)強制執行性的義務(perfectduties),如國民服兵役之義務;
(2)非強制執行性的義務(imperfectduties),如拯救遠方災民之義務。
如依盡義務的對象來分,可分為對己的義務(dutiestooneself)及對別人的義務(dutiestoothers);
前者如保存自我生命的義務,後者如扶助弱小的義務。
康德(I.Kant,1724~1804)將義務分為四種:即對己的強制性義務、對己的非強制性義務、會別人的強制性義務、對別人的非強制性義務。
康德對實際事務與義務有關的行動加以區分,分出出於義務的行動與合乎義務的行動。
以商人為例,童叟無欺是否出於義務即值得探討。
因為商人這樣作可能是為了吸引更多的顧客,以獲得更大的利潤,是為了謀利,未必是履行義務。
但如果他在其同業都轉業或無其他競爭壓力下,仍能延續誠實對待顧客的方式,即能確定是一項出於義務的行為。
一項合乎義務的行為僅是對的行為,而一項出於義務的行為則是善的,即具有道德價值的行為。
康德提出了三項檢視出於義務的行為的基本原則:(1)就行動者行動原則而言,應考量行動是否可以普遍為其他主體所接受;
(2)就行動的實質內容而言,應當以其他人,亦即其他有實踐德行能力者作為行動決定的依據;
(3)就行動產生的根源而言,是每個道德主體均能自主地完成它的。
因此,以日常用語來說,一項出乎義務的行動,是行動者不在個人感性欲望的支配下完成的。
遵從義務的要求即是遵從道德法則的要求。
康德進一步區分完全義務與不完全義務。
所謂不完全義務指的是義務只規定行動的格律(maxim),而不規定行動本身,所以在行動的層次上留給行動者自由選擇的可能。
完全義務指的是義務不只規定了行動的格律,也規定了行動本身,行動者必須完成這項行動,沒有商榷或妥協的餘地。
不完全義務如看到老人跌倒時,上前扶他。
扶助老人對於行動者並未有任何強制性,個人可以不做。
至於完全義務則指誠實、信守承諾等行動,行動者應當且必須完成這些行動。
故在道德教育中,義務感的培養,可以視為是德育目標。
因為這是個人在道德實踐中應抱持的態度。
在教育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用他律引導學生實踐,使學生表現出合乎義務的行動;
但教育最終的目的,仍以培養有獨立自主意識的道德主體為目的。
如依義務的重要性來分,可分為弱勢的義務(primafacieduties)及強勢的義務(overallduties)。
如甲與乙約定了時間釣魚,因此有了赴約的義務,但在赴約前,甲突然看到一件車禍,車禍受害人受了重傷,亟待人協助送醫,而甲是唯一可將傷者送醫的人,在此時刻甲不僅負有原來赴約之義務,又擔負了救人的義務。
在這兩個義務之間,救人的義務顯然強過赴約的義務,因為救人較為重要,故甲當然應去救人而不能履行赴約的義務。
在這例子中,甲救人的義務就是強勢的義務,赴約釣魚的義務就是弱勢的了。
在道德哲學的討論中,哲學家最關心的問題是:是不是所有對的事情(therightthing)、好的事情(thebestthing)、有德之人會做的事情,我們都有義務去做?
有些哲學家對這個問題的答案持否定的看法;
他們認為,只有在個人對別人或社會有某種承諾的情況下(如訂定契約),才會有義務的產生。
在道德哲學體系中,以義務為道德核心的主張稱為義務論(deontology):康德的道德哲學即是一種義務論。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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