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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訓飭州縣規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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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14:31:0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欽定訓飭州縣規條〕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欽定訓飭州縣規條〕於清順治九年(1652)訂頒,用以規範全國生員之行為。

 

其後各朝亦十分重視該規條,屢命各州、縣將詔文勒於臥碑上,置於地方明倫堂之左,以為誦習遵守之本,因此文稱為臥碑文。

 

臥碑文之內容:「朝廷設立學校,選取生員,免其丁糧,厚以廩膳,設學院、學道、學官以教之,各衙門官以禮相待,全面養成賢才,以供朝廷之用。

 

諸生皆當上報國恩,下立人品。」

 

所有教條,開列於後:一、生員之家,父母腎智者,子當受教;

 

父母愚魯而有非為者,子既讀書明理,當再三懇告,使父母不陷於危亡。

 

二、生員立志當學為忠臣,清官書史所載忠清事蹟,務須互相講究。

 

凡利國愛民之事,更宜留心。

 

三、生員居心忠厚正直,讀書方有實用,出仕必作良吏。

 

若心術邪刻,讀書必無成就,為官必取禍患。

 

行書人之事者,往往自殺其身,當宜思省。

 

四、生員不可干求官長,交結勢要,希圖進身。

 

若果心善德全,上天知之,必加以福。

 

五、生員當變身忍性,凡有司官衙門不可輕入。

 

即有切己之事,止許家人代告,不許干與他人詞訟,他人亦不許牽連生員作證。

 

六、為學當尊敬先生,若講說皆須誠心聽受。

 

如有未明,從容再問,毋妄行辯難。

 

為師亦當盡心教訓,勿致怠惰。

 

七、軍民一切利病,不許生員上書陳言。

 

如有一言建白,以違制論,黜革治罪。

 

八、生員不許糾黨多人,立盟結社,把持官府,武斷鄉曲。

 

所作文字,不許妄行刊刻。

 

違者聽提調官治罪。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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