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高等學堂】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清末高等學堂是當時學制中的一個階段,由普通中學堂畢業考升,相當於大學預科;
規定設立於各省省會。
在〔欽定高等學堂章程〕規劃中的高等學堂,內分政、藝二類科,外則可附設農、工、商、醫,高等專門實業學堂、仕學館、師範學堂等;
關於功課教法、校舍建置、內規管理、人事編制等亦均有初步架構。
至光緒二十九年(1903)十一月〔奏定高等學堂章程〕頒布,又有詳細之修正。
依據〔奏定高等學堂章程〕的規定,在學科分類上修正為三類:第一類學科為預備入大學經學科、政法科、文學科、商科者修習之;
第二類為預備入格致科、工科、農科者修習之;
第三類為預備入醫科者修習之;
肄業均以三年為期。
至於各類所含各學科內容,及分年授課時刻表,在章程中均有明定,平日上課每日六個鐘點,一週共三十六鐘點。
此外,「人倫道德」和「經學大義」二科列為學科首要,是共同必修。
至於外國語,亦相當重視,第一、二類生英語為共同必修,另須選習德語(第二類生必選)或法語,拉丁語視所欲入之分科大學學門隨意加課;
第三類生必修德語,而英、法語則選一修習,第三年須加習拉丁語。
在考錄入學方面,章程規定開辦後五年內因尚無合格中學堂畢業生,故可酌量變通,選品行端謹,中國經史文學確有根柢者,補習普通學一年後升入肄業,爾後即須有中學堂畢業或同等學力方可考選。
至於校舍方面,規定亦細,高等學堂預備有通用講堂、專用講堂、實驗室、圖書室、器具室、藥品室、標本室、禮堂、操場(分室內、外二種)、學生齋舍(分自習室及寢室二種)等。
學堂規模,初期定為可容學生二百人以上,以後以五百人以上為宜。
教職員方面,以監督主持至學事務,下設教務長、庶務長、齋務長,其中庶務長是由通曉學務官員派充,教務長由教員兼充,齋務長則二者均可。
教員分正、副教員二級;
另有掌書官,均聽命於教務長。
光緒三十四年(1908),學部開始嚴令高等學堂不准招考未經中學堂畢業之學生,同時不可於高等學堂設置預科、正齋、備齋、正班、備班等變通名稱,以期學習能致精深。
宣統元年(1909),學部又鑒於各省高等學堂所開設外國語未全依章程,故通咨各省畫一課程:第一類主修英語,另兼習德語或法語;
第二類主修英語,兼習德語;
第三類主修德語,兼習英語、日語或拉丁語隨意;
而西北各省第一類生可添習俄語。
各省高等學堂於光緒二十九年後陸續開辦,宣統年間幾已普及全國。
在民國初〔壬子癸丑學制〕中,明定大學預科修業三年,附屬於大學不得獨立,遂取代了清末高等學堂的建制。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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