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計畫(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學計畫是大陸地區一九五○年代初從前蘇聯引進,是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指導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重要文件,是學校組織教育、教學工作的重要依據。
相當於臺灣地區的「課程標準」。
政府根據教育方針、政策的要求和科技發展水準,確定教育目的和任務,制定教學計畫,以保證各級各類學校按計畫實現培養目標。
它對學校的教學、課外活動、勞動以及節假日等方面,作出了具體全面的安排。
教學計畫的一般結構是在明確培養目標之前提下,說明制訂教學計畫的原則,適用範圍,每學年、每週、每天的活動安排,考試考查的規定,以及計畫實施的要求。
有關課程設置包括下列幾項具體內容:1.規定課程門類。
根據時代要求、教育目的和學校的具體任務,確定學校應該設置的課程。
2.規定課程的順序。
根據學制規定的年限、各門課程的性質、相互關係和教學方法上的要求以及學生身心發展的需要,確定各門課程的教學順序。
若實行分段教育,各教育階段的課程安排要注意知識的相對完整和彼此的銜接,還要考慮學生的升學和就業以及社會生活各方面的需要。
3.規定各門課程的教學時數。
包括每門課程授課的總時數、各門課程的學年(學期)授課時數和每週授課時數。
時數分配是根據各門課程的教學任務、教材分量和難易程度及教法上的要求確定的。
教學計畫的結構,隨著教育改革的深入發展而產生變化。
在一九九二年國家教育委員會頒布的義務教育教學計畫中,不僅有學科課程,還有活動課程,活動課程內容包括學校的各種教育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
既有在教師組織指導下的各種教育教學活動,又有由學生個體或群體自主進行的學習活動,超過了原來「教學計畫」規定的學科教學活動,因此改稱「課程計畫」。
課程計畫的作用也有變化,原來由國家頒布的教學計畫,各學校都必須統一執行,新的義務教育課程計畫是指導性計畫,在執行中有一定的靈活性。
在計畫中將課程分為國家安排課程和地方安排課程兩類,按其實施要求:國家安排課程所規定的課程門類、教學內容、教學要求和課時分配,體現國家對義務教育的基本要求,是各級教育部門和小學、初級中學組織教學活動的依據,是編寫教學大綱和編寫教材的依據,也是督導、評估學校教學工作的依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在統一計畫指導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並對地方安排課程的課程設置、課時分配等作出明確規定,調整後的課程計畫,報國家教委備案,各地學校必須嚴格執行。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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