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兒童年】 InternationalChildren'sYear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國際兒童年」係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為了要紀念〔兒童權利宣言〕發表二十周年,及其他於一九七九年以前所發表有關兒童權利的各種法規,特定一九七九年為「國際兒童年」,藉以提醒世人以平等的態度對待全世界不同種族與背景的兒童,並尊重他們的權益。
〔兒童權利宣言〕是由前言及十條本文所構成,於一九五九年在聯合國第十四次總會的大會中通過,希望全世界各國能依此宣言之精神重視兒童的福利與權利。
其內容如下:1.前言〔日內瓦宣言〕針對兒童的權利宣示其基本主張:「兒童因身體及精神尚未成熟,必須受到特別保護。」
依此精神,在〔聯合國憲章〕及〔世界人權宣言〕中發出了「人類對待兒童有必須給予最好物品之義務」的呼聲。
因此,為了要提高兒童之福利,全世界之人民,不論是家長、男女個人、民間團體、地方行政機關及政府,都應尊重宣言上所規定的兒童權利,並應努力實現。
2.本文部分第一條:所有的兒童一律平等,並必須賦予此宣言所主張的各種權利。
(在以下的各條文裡亦規定了受保障的具體權利)第二條:有關發展保障方面給予最高的考慮。
第三條:保有自己姓名、國籍的權利。
第四條:有接受社會保障、孕產婦保護及醫療保障等權利。
第五條:障礙兒應有接受治療、教育和保護的權利。
第六條:有愛與道德的物質養育環境,家庭養育及其所代替的保障。
第七條:享有教育機會均等及娛樂之權利。
第八條:享有保護及救濟的優先權。
第九條:免於受到放任、虐待、剝削之保護權。
第十條:免於受差別歧視待遇,以友情和和平、對人類的奉獻等做為兒童之教養原理的指標。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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