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中小學)(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校長是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辦學機構管理部門任命,或通過一定程序推舉產生的學校行政的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學校,對內則全面主持校務工作。
清朝末年,借鑑西方所創辦的新式教育機構稱為學堂,學堂行政負責人稱作「總理」或「監督」。
民國元年(1912),隨著學堂改為學校,學校行政負責人遂改稱校長。
這一名稱一直延用至今。
一九五二年三月,大陸官方頒布〔中學暫行規程(草案)〕,規定中學採取校長負責制,設校長一人負責主管全校工作,校長由省、市人民政府或市、縣人民政府提請省人民政府任命。
一九六三年三月,中共中央頒布〔全日制小學暫行工作條例(草案)〕及〔全日制中學暫行工作條例(草案)〕。
二者對中、小學校長的主要職責作了相同的規定,這包括:(1)貫徹執行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教育方針,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指示;
(2)領導教學工作和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3)領導和組織師生參加生產勞動;
(4)關心教師、學生、職工的生活,注意保護他們的健康;
(5)管理學校的人事工作;
(6)管理學校的校舍、設備和經費。
此外,還強調校長必須「在當地黨委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負責領導全校的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間,各級學校一度取消了校長之設置,其職能改由集黨政於一身的革命委員會主任取代。
一九七八年頒布〔全日制小學暫行工作條例(試行草案)〕及〔全日制中學暫行工作條例(試行草案)〕,恢復並修訂了一九六三年的有關條例。
首次明文規定中小學實行「黨支部領導下的校長分工負責制」,以及學校的一切重大問題必須經過黨支部討論決定,黨支部統一領導學校各方面的工作。
一九八四年三月〔教育部黨組織關於全日制普通中等學校領導班子調整工作的意見〕中對中學校長及副校長的人選標準作了新的具體規定;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政治上可靠;
(2)忠誠於社會主義教育事業,能按教育規律辦事;
(3)有較強的領導、管理才能及事業心,作風正派;
(4)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5)身體健康。
一九八五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規定:「學校逐步實行校長負責制,有條件的學校要設立由校長主持的、人數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務委員會,作為審議機構。」
「學校中的黨組織要從過去那種包攬一切的狀態中解脫出來」,「要團結廣大師生,大力支持校長履行其職權。」
一九八七年十月,中共十三大報告提出:「政治體制改革的關鍵首先是黨政分開」,「黨政分開即黨政職能分開」,「事業單位中的黨組織,也要隨著行政首長負責制的推行,逐步轉變為起保證監督作用」。
這一過程時有起伏。
自此,各級校長「行政首長」,逐步擁有較多的獨立處理學校行政事務的權力,並逐步改變歷來黨政不分或以黨代政的現象。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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