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心理學】 PhilosophicalPsycholog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心理學從十九世紀下半期應用實驗法從事研究而趨向科學途徑,自本世紀始,成為一門新興的「自然科學」,但文獻中仍然存在著相當的哲學基礎:即若干心理學概念源自於哲學領域,或稱之為哲學心理學,以別於新興的科學心理學。
哲學心理學被視為不科學之處,即是在哲學領域中探討心理問題時,往往從主觀和自觀(Self-Observation)出發,即是根據內省(Introspection)與自知(Self-Knowledge),因而重視意識(Consciousness)歷程和直接經驗,都以自觀為依據,經過描述和比較,再加以分析、抽象化後形成通用的法則(laws)。
從近代開始,如笛卡爾(R.Descartes,1596~1650)所堅持的思想存在和心身二元論;
如萊布尼茲(G.W.vonLeibnitz,1646~1716)所提倡的活動與意識同時發生;
如洛克(J.Locke,1632~1704)相信觀念為形成經驗的元素;
如柏克萊(G.Berkeley,1685~1753)主張存在是由於認知;
如哈特萊(D.Hartley,1705~1757)集合眾說而成的聯結論(Associationism)和其後繼的彌爾父子(J.Mill,1773~1836;J.S.Mill,1806~1873),以至進化的聯結論,已逐漸由主觀趨向客觀,而這些觀點也為此後的心理研究奠下了穩固的基礎。
後之研究心理現象重視客觀者只是部分的從內省的自觀改成「外在的」觀察,觀察的項目且藉用機器而日趨精密且複雜,大體上仍不脫哲學領域的主題。
再就哲學研究中的自知而言,乃是現象學的歷程,新起的自我心理學以至人文心理學,仍然含著彌爾(J.S.Mill)、胡塞爾(E.Husserl,1859~1938)以至黑格爾(G.W.F.Hegel,1770~1831)的理論成分。
目前所謂的觀察對象(theobject或theself)在自覺或自觀中,擺脫了主觀者(thesubject)的立場或主觀者的身分(theego),在「自知」的研究中,可以超出主觀的(subjective)觀察,代之以客觀的(objective)衡量或調查,即是經過「客觀」設計的工具(測驗或問卷),將主觀的變成客觀。
實際上只是觀察歷程中有了若干改變,加入了將觀察材料量化的步驟,推本溯源,雖然將原來的「主體」(thesubject)易名為「對象」(object),所得的資料仍不出主觀的自覺,只是衡量者和分析者換成了主體之外的「別人」而已,又在觀察歷程中,名義上是將別人的觀察(observationofothers)代替了自觀,且外在化(externalization)代替了交互主觀性(intersubjectivity),並用「運用的定義」(operationaldefinition)代替了原來抽象的分析。
這些改變是哲學心理學所缺少的。
哲學心理學猶如其他新興的學科,在心理學獨樹一幟之前,全統攝於哲學之中,故而不免於含有哲學的特徵,最明顯的第一是從心理的普遍和整體現象著眼;
第二是缺少研究的工具和科學方法(實驗)。
西方哲學心理學從希臘時期,哲學家便探討靈魂不朽的問題。
這項探討雖然早成過去,卻是人生最關切的「死」與「死後何從」的問題,這個問題在二十世紀重新出現,重新成為一個探討的問題,只因缺少有效的工具,仍然在研究之中,而在整體探討方面,以人的大腦功能居先,對思想、記憶和了解能力與歷程,始終鍥而不捨,目前仍然是科學研究的主題,尤其是學習歷程中不容漠視的因素。
至於哲學心理學未曾應用科學方法與工具,乃是科學昌明前的必然現象;
也是哲學心理學與科學心理學的分水嶺,是學術研究發展中的歷史現象,卻不便用以苛責哲學心理學,根據學術研究發展的史實,後來居上是事實,也是希望,但也不可抹殺「推陳」才能「出新」的原則。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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