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視導制度】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英國於一八三九年開始設置皇家督學,監督政府教育補助款的運用情形;
並自一八七○年以後將全國分成八個管轄區,每一區置一首席督學(SeniorInspector)負責視導業務。
一八九○年英國樞密院更任命一位首席督學長(SeniorChiefInspector)為皇家督學處處長,建立完備的視導制度。
英國皇家督學隸屬教育科學部,分設英格蘭皇家督學處及威爾斯皇家督學處,其主要成員包括首席督學長、督學長(ChiefInspector)及參議督學(StaffInspector),另亦設置駐區督學(DivisionalInspector)、普通督學(GeneralInspector)、地方督學(DistrictInspector)、專科督學(SpecialistInspector)及顧問督學(AdvisoryInspector)等。
而各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則無專門負責督導的部門,通常設置學科顧問(SubjectAdviser)或地區督學(LocalInspector)負責有關學校之教學視導工作。
英國皇家督學經常與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共同合作參與課程研究發展計畫,辦理教師短期在職進修活動及出版教育方面的刊物。
其任用資格須大學畢業具十年以上教學經驗並通過英國文官考試及格者,初任督學經試用二年期滿成績及格者,則由英國國王正式任命。
地方政府之督學,其任用資格重視學科專長及教學經驗,係由郡市議會之教育委員會任用。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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