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自治區)教育廳(局)(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在大陸地區,教育廳(局)是省、市、自治區組織、領導和管理教育事業的機構。
其主要職責範圍是:(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決定指示、規劃計畫;
制定本省(市、自治區)教育工作方法,規劃計畫和規章制度。
(2)編製並下達全省(市、自治區)教育事業發展計畫和師範院校畢業生分配計畫;
分配預算外國家和省(市、自治區)財政的教育投資;
組織推動改善辦學條件。
(3)組織、指導教育體制改革;
制定學制、教學計畫;
舉辦並主管高等師範院校和部分示範性學校。
(4)制定教師、幹部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
負責培養中等學校教師,培訓高中、職業高中以及各類中等專業學校教師和縣教育局長、高中校長以上的教育行政幹部;
會同有關部門審定講師、副教授和中學高級教師的職務。
(5)研究教育理論和教材教法,組織教育、教學改革實驗;
編寫補充教材和教學參考書。
(6)對各級各類學校和各級教育部門的各項工作進行檢查、督導,總結交流經驗,表彰先進,研究解決共同性的問題。
自一九八五年中央教育部改為國家教育委員會後,大部分省(市、自治區)的教育廳(局)亦改為教育委員會,其主要職責範圍比原教育廳(局)略有擴大,加強了對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協調、綜合領導和管理。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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