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標、目的、宗旨】 Objective,Goal,Aim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目標與目的都是指導活動的準則,可以做為活動設計與實施的方向。
如以抽象或具體的程度來區分,最為高遠的稱為目的或宗旨,比較具體的則稱為目標。
目的較重於普遍的、總體的、終極的,目標則較屬於個別的、部分的、具體的。
教育領域中,也依目標的高遠或具體,由上而下的於各教育層次分別採用各種名稱,例如教育宗旨(Aim)、教育目的(Goal)、教育目標(Objective)、課程目標、教學目標、單元目標與行為目標等。
教育目標的層次、依據及決定者的關係,司琦在〔課程導論〕(民78)一書中,將之列表如下圖。
我國於民國十八年(1929)頒布〔中華民國教育宗旨〕:「中華民國之教育,根據三民主義,以充實人民生活,扶植社會生存,發展國民生計,延續民族生命為目的;
務期民族獨立,民權普遍,民生發展,以促進世界大同。」
民國三十六年(1947)一月一日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第一五八條規定:「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知能。」
至於目標的分類則有垂直的分類或水平的分類等多種方式,例布魯姆等人(Bloometal.,1956)將教育目標分為認知、情意、技能三大領域;
認知領域又可分成六個層次,包括知識(記憶)、理解、應用、分析、綜合與評鑑。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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