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標管理】 ManagementbyObjectives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目標管理」係一種管理方式,特別強調員工與上司共同參與,以設定具體明確又能客觀衡量成果之目標。
詳言之,目標管理乃是一種程序,由組織內的上司和員工確認共同目標,然後依此目標訂定各人的工作目標和職責,並依設定的目標做為業務指導原則及評鑑各人實際成果的標準。
「目標管理」特別重視將組織目標,轉化為各個部門的目標,再往下轉化為各個員工的目標(請參閱下圖)。
但是在事實上,目標管理除了由上往下的目標制定外,也可以由下往上來制定目標。
兩者的結果都會形成一個環環相扣的目標層級體系,且每個員工都會有其特定的個人績效目標,能看出個人對於部門績效的貢獻。
如果所有的員工都能達成他們的目標,則所有部門的目標也會達成,最後整個組織的目標自必隨之完成。
魯賓斯(StephenP.Robbins)認為目標管理方案中有四個共通的要素,即具體化目標、決策參與、限期完成以及績效回饋。
亦即一個成功的目標管理方案應做到:第一,目標應該能具體地描述出預期的成果。
第二,目標並非由上司片面設定,然後指派部屬去完成;
而是由上司與部屬共同設定目標,雙方並同意該如何衡量目標的達成度。
第三,每個目標都有完成的期限,譬如三個月、半年或一年。
第四,管理當局應不斷提供回饋給員工,使他們了解目標達成的程度,並能夠自我督導與矯正他們偏差的工作行為。
目標管理有其優點,亦有其缺點。
何伊(WayneK.Hoy)和密斯科(CecilG.Miskel)曾將目標管理支持者與反對者的理由,例如下表所示。
目標管理一詞,自一九五四年美國管理大師杜拉克(PeterF.Drucker)提出以來,已達四十年。
其間,舉世工商企業約有一半目前正在採用或過去曾經採用目標管理制度。
目標管理最適用於獨立運作的工商業部門中,例如行銷、產品製造等。
但是與工商企業相較,目標管理在學校的應用就受到較多的限制,其中原因有三:第一,我國教育制度偏向中央集權,許多教育或課程目標都已訂定,校長和老師皆無力更改。
第二,教育工作的性質複雜,教育單位需要達成的目標十分廣泛,倘目標的設定者缺乏統觀能力,則在達成此目標後卻往往會忽略彼目標。
第三,學校教育的實施成效頗難於實施後短期內測知,欲就學校成員所達成的目標情形,對成員施予回饋,實有其困難。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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