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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幼稚園教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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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0 02:14: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日本幼稚園教諭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日本的「教論」,相當於教員,為幼稚園、小學、中學、高中及盲、瞽、養護等學校內設置的教師名稱。

 

日本二次大戰前,在幼稚園、托兒所以及其他兒童保護機構擔任保育嬰幼兒的女性都稱為「保姆」。

 

根據一九四七年公布的〔學校教育法〕(昭和22年)規定,幼稚園老師稱「教諭」;

 

一九四八年公布的〔兒童福祉法施行令〕規定,保育所及其他兒童福祉機構工作的人員稱「保母」。

 

幼稚園師資的養成開放給各國、公、私立學校,只要修習規定的學科及學分,男女均可獲得資格。

 

日本幼稚園教諭養成機構有:(1)直按養成機構:計有四年制大學及短期大學(升二年制與三年制)。

 

(2)間接養成機構:大部分為地方公共團體或學校法人所設置。

 

一九四九年(昭和24年)起實施〔教育職員免許法〕,形成新的教員免許制,無論是園長、教諭、指導主事(督學)都必須持有相當之免許狀。

 

免許狀分一級與二級,一級的資格比二級高。

 

自四年制大學畢業者可獲得教諭一級普通免許狀;

 

自短期大學或指定幼稚園教員養成機關畢業者,只能獲取教諭二級普通冤許狀。

 

教諭須在大學中修習一般科目、專門科目及專業科目。

 

教諭依法負責幼稚園幼兒保育及各類學校學生教育的任務。

 

教論是學校組織的一分子,其權限以教職的專業性,對兒童的教育有相當的裁量權,但不能脫離學校教育方針。

 

教諭可發揮自己的主張及理念,但不可獨斷獨行。

 

教論的本職為指導學科、道德及特別活動,另外尚需分掌學校之外的業務,以協助學校的營運。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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