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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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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8 20:51:4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五等罰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五等罰為宋代國子監之學規。

 

據宋周密〔癸辛雜識後集〕「學規」條載:「學規五等:輕者關暇數月,不許出入,此前廊所判。

 

重則前廊關暇,監中所行。

 

又重則遷齋,若其人果不肖,則所選之齋亦不接受,又遷別齋,必須委託人情方可,直須本齋同舍力告公堂,乃許其放還本齋,此則比之徒罪。

 

又重則下自訟齋,則比之黥罪,自舍自處,同舍亦不敢過問。

 

又重則夏楚屏斥,則比之死罪。

 

凡行罰之際,學官穿秉序立堂上,鳴鼓九通,二十齋長諭並襴幞,各隨東西廊序立,再拜謝恩,罪人亦謝恩。

 

用一新參集正宣講彈文,又一集正權司罰,以黑竹篦量決數下,大門甲頭以手對眾,將有罪者就下堂撕裂襴衫押去,自此不為士齒。」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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