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教育(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中等教育是指在初等教育基礎上繼續實施的一級教育,包括中等普通教育和中等專業教育。
從辦學形式看,這兩類中等教育皆有全日制和業餘之分,後者以成人為主要對象,故亦稱成人中等教育;
從層次結構看,中等教育居初等教育之上,高等教育之下,起著承上啟下的重要作用,三者加上學前教育共同組成學校教育體系。
實施中等教育的學校是各類中等學校。
其中,實施普通中等教育的有全日制普通中學和各種業餘中學,並以前者為主。
普通中學擔負著為高一級學校培養合格新生以及為社會培養具有一定勞動技能的勞動後備力量的雙重任務。
中等專業學校包括各類中等技術學校和中等師範學校,擔負著為國民經濟各部門培養中等專業技術人員的任務。
中等教育的品質直接關係到國家整體的教育水準和勞動力素質。
中國在十九世紀末始正式有中學之名稱,即按清光緒二十四年(1898)〔奏定京師大學堂章程〕規定所設的中學堂。
但真正確立近代中國中等教育體制,實施中等教育,還是在清光緒二十九年〔奏定學堂章程〕頒布之後。
該章程規定:中學堂施以較深的普通教育,兼升學和就業兩重目的,學制五年,招收高小畢業生和同等學力者。
另設與此相當的中等實業學堂和初級師範學堂;
前者分設農、工、商、商船等四類,後者培養小學教員。
學制皆為五年。
民國二年(1913)〔壬子癸丑學制〕改中學堂為中學校,年限減為四年。
民國十一年〔壬戌學制〕規定,中學教育六年,分初、高級,各三年,初級中學可單設,施行普通教育,方可依地方之需兼設職業科;
高級中學採綜合中學型態設普通、農業、工業、商業、師範、家事等科,方可酌量地方情形單設一科或兼設數科。
民國十七年〔戊辰學制〕,取消綜合中學型態,恢復職業學校及師範學校單獨設校。
此後直到一九五一年,中等教育體制的框架基本未變。
一九五一年,政務院〔關於改革學制的規定〕指出,實施中等教育的機構為普通中學、業餘中學和各類中等專業學校。
普通中學分初、高中兩級,各修業三年,實施普通教育;
中等專業學校招收初中畢業生,修業年限二至四年,設工、農、交通、技術、衛生、財貿等科,培養技術人員。
另設中等師範學校,培養小學教師;
技工學校,培養技術工人。
另設工農速成中學、農業中學、職業中學等。
以後數十年,中等教育有過幾次大的變動和舉措。
一是自一九五○年代起設立重點中學,文化大革命時中止,一九七八年後恢復;
二是自一九五八年後多次進行學制改革試驗;
三是一九七八年國務院批准、教育部頒發的〔全日制十年制中小學計畫(試行草案)〕規定中學學制五年(即「三、二分段」);
四是一九八一年頒發〔全日制六年級重點中學教學計畫(試行草案)〕規定中學學制六年(三、三分段),並要求五年制中學逐步向六年制過渡。
目前,全大陸大中城市普通中學均為六年制。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根據中等教育結構單一,普通中等教育分量過大的現狀,提出要進一步調整中等教育結構,大力發展中等職業技術教育,促成普通高中辦學體制和辦學形式的多樣化。
一九九三年,全國有普通中學八萬二千七百九十五所(其中初中六萬八千四百一十五所,高中一萬四千三百八十所),在校生四千七百三十九萬一千餘人(其中初中生四千零八十二萬二千人,高中生六百五十六萬九千餘人),教職工四百十三萬三千二百人(其中專任教師三百十六萬六千八百人)。
中等專業教育中,中等專業學校三千九百六十四所,在校生二百八十二萬三百人,其他中等職業學校九千九百八十六所,在校生三百六十二萬五千九百人。
一九九三年二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指出,中等教育在管理體制上,實行在中央大政方針指導下地方政府統籌和管理;
基本學制、課程設置與標準、人員編制標準、教師任職資格和職工基本工資由國家統一規定;
地區學制、年度招生規模、教學內容、教師員額、省級以下政府權限由省級政府決定。
根據上項文件的精神,一九九○年代中等教育發展的目標是:(1)將初中階段的職業技術教育列入普及義務教育範疇;
(2)大城市及沿海經濟發達地區普及高中階段義務教育;
(3)較大幅度地增加高中階段職業技術教育學生人數;
(4)對未升學的普通初、高中畢業生進行不同年限的崗前職業技術培訓;
(5)普通中學要分別不同情況,適當開設職業技術教育課程;
(6)把初、高中「應試教育」轉為全面提高國民素質,全面提高學生品德、文化、勞動技能、身體及心理素質教育。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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