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XY網站侵權 負責人判1年半】
國內三大點對點(P2P)網路傳輸下載平台業者之一的FOXY網站,因幫使用者非法下載未經授權的音樂、影片,實際負責人李憲明昨被依違反《著作權法》擅自公開傳輸罪,判一年半徒刑。
營運公司景昌資訊科技也被判處罰金70萬元。
外包廣告牟利
本案也是主管機關專為規範P2P交換電腦檔案程式,2007年7月特地在《著作權法》增訂擅自公開傳輸罪以來首件適用案例,而另兩家P2P業者Kuro及ezPeer,則在修法前,同樣因涉及侵權分別被起訴。
景昌客服電話昨無人接聽,經濟部網站則登錄該公司已停業,無法得知回應。
判決指出,2006年7月間,景昌資訊科技公司負責人李憲明(56歲)與楊朝雨(已死亡)在美國架FOXY網站,供人免費下載FOXY程式,再藉由搜尋功能,尋找並下載其他使用者擁有的音樂、影片檔案,侵害華研國際音樂、上華國際、迪士尼企業、福斯影片公司的著作財產權。
法官認定,李憲明另外委託威旭公司接洽FOXY網站的廣告業務,每月營收達200萬元,李可從中分得12萬元不法利益。
全案仍可上訴。
報你知
安全漏洞 易洩個資
敦陽科技資安顧問劉俊雄指出,FOXY是一種P2P(Peer-to-Peer,點對點傳輸)軟體,安裝後即可分享電腦內的檔案,由於不收費,許多人利用此軟體非法分享影音,而被控侵權;
除智財權爭議外,該軟體最令人詬病之處,在預設自動開放分享電腦中私人檔案,多次造成個人及政府資料外洩事件,建議使用者儘速移除。
引用:http://tw.myblog.yahoo.com/jw!9kUaDYaWFBhXEhBBQ61H/article?mid=476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