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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經 卷十九 針刺類 九針之宜各有所為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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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31 21:54: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類經 卷十九 針刺類 九針之宜各有所為249

 

 

(《靈樞‧官針篇》)

 

凡刺之要,官針最妙。

 

(官,法也,公也。

 

製有法而公於人,故曰官針。)

 

九針之宜,各有所為,長短大小,各有所施也。

 

不得其用,病弗能移。

 

(用不得法,則不能去病。)

 

疾淺針深,內傷良肉,皮膚為癰;(內傷良肉,則血流於內而潰 於外,故皮膚為癰。)

 

病深針淺,病氣不瀉,支為大膿。

 

(病氣不瀉而傷其支絡,故為大膿。

 

凡病有沉浮,刺分深淺,過之則內傷,不及則外壅,邪反從之,後生大病。)

 

病小針大,氣瀉太甚,疾必為害;(氣瀉太甚,元氣傷也,故必為害。)

 

病大針小,氣不泄瀉,亦復為敗。

 

(針不及病,則病氣不泄,而刺失其宜,故亦為敗。)

 

失針之宜,大者瀉,小者不移。

 

(當小而大則瀉傷正氣,當大而小則病不能移,皆失針之宜也。)

 

已言其過,請言其所施。

 

(上文言其過失,下文言其所施。)

 

病在皮膚無常處者,取以 針於病所,膚白勿取。

 

(病在皮膚無常處者,火之游行也。

 

用 針者,主瀉陽氣也。

 

膚白 則無火可知,故不宜刺。)

 

病在分肉間,取以圓針於病所。

 

病在經絡痼痺者,取以鋒針。

 

病在脈氣少當補之者,取之 針於井滎分輸。

 

(此針宜於用補。

 

分輸,言各經也。)

 

病為大膿者,取以鈹針。

 

病痺氣暴發者,取以圓利針。

 

病痺氣痛而不去者,取以毫針。

 

病在中者,取以長針。

 

(中者,言其遠也。)

 

病水腫不能通關節者,取以大針。

 

病在五臟固居者,取以鋒針,瀉於井滎分輸,取以四時。

 

(四時義詳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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