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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未保障消費者 重罰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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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28 12:10:3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金融機構未保障消費者 重罰千萬

 

〔自由時報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首創集體評議制,未來只要有20位以上消費者,因同一金融事件受害,金管會即可指定法人替消費者申請評議,避免重演雷曼連動債受害者獨力對抗大型金融機構的情況。而金融機構未落實消費者保護,最高可處1000萬元罰鍰。


為避免金融從業人員為爭取業績而不當銷售金融商品或服務,修法要求金融業必須訂定業務人員酬金制度,並呈報董事會通過,違者處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未落實酬金制度,依情節衡酌,最重可罰1000萬元。


年初銀行金融行銷部門銷售人民幣的目標可贖回遠期外匯(TRF)商品,因人民幣貶值,讓多家上市櫃及投資人踩地雷,此次修法增訂金融機構初次銷售複雜性且高風險的金融商品,必須提報董事會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而若有未向消費者充分說明金融商品、服務、契約的重要內容或充分揭露風險等行為,處3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對於金融機構故意所致的損害,法院得因消費者的請求,依侵害情節,定損害額3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對於過失所致的損害,得定損害額1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引用:http://n.yam.com/tlt/fn/20141121/20141121698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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