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病伏氣直中傳經四證異同】
即病伏氣直中傳經四證異同
伏氣即病直中傳經之說聚訟紛紜。全在文字上計校。不在實事上指陳。或曰。中而即病為傷寒。久伏化熱為溫病。或曰。三陽在表。三陰在裡。邪氣何能飛度。而直中三陰。或曰。傷寒卒病。以寒邪傷人最為毒厲也。
三時感冒。不必傳經。即傳經。亦不似傷寒之急。夫中而即病。即感冒之類也。
伏氣有淺深之別。或伏寒於冬。至春夏而發病。或伏寒於前月。至後月而發病。皆謂之伏氣。皆有化熱不化熱之辨。何得一言伏氣。便專屬於溫病。與傷寒截然無涉。況三時溫涼濕熱。腠理疏豁。傳經反遲。冬寒腠理密致。裡氣充實。傳經反急。理不可通。遂歸咎於邪氣之毒厲。更造為越經傳錯經傳諸說。以回護之。此皆所謂遁詞。中有所蔽故也。
蓋嘗思之。仲景論中。明明有六經中風之文。豈風能直中。寒反不能直中耶。中而即病者。其機有二。一傷於上焦。正當陽氣衝道。朝傷夕病。夕傷朝病。其證先惡寒而後發熱。謂之太陽病。(惡寒發熱一時齊發。所謂發熱惡寒者。發於陽也。
陽指上焦)遷延失治。為諸變幻。謂之傳經。此前人所已言也。
一傷於下焦。不當陽氣衝道。其證或微惡寒而不發熱。或微發熱而甚惡寒。或寒熱往來無定。(此時尚無大熱。所謂無熱惡寒者。發於陰也。
陰指下焦。)二三日不解。邪氣乘太陽經氣。上入項背。乃大發熱。(至此乃大發熱。故有或已發熱、或未發熱之辨。)而成正太陽病矣。
亦有入少陽而為寒熱煩躁。亦有入陽明而為便秘譫語。亦有直入三陰太陽。見證獨重。謂之太陽病。各經見證獨重。謂之直中。遷延失治。為諸變幻。謂之傳經。太陽病有傳經。直中三陰。亦有傳經也。
故三陽亦有裡證。三陰亦有表證。此前人言之而未詳者也。
伏氣發病者。其機亦有二。一為觸發。一為晚發。詳見前後篇文。大抵邪氣。偏伏下焦肌肉之分。
附著筋骨血脈之外。不與陽氣相值。故往往必待有大氣以觸之。而後發病。其機甚厲。可表可裡。化寒化熱。全視體氣強弱。為之轉移。或隨太陽經氣。上行項背。而為太陽表證。或直沖膀胱小腸。而為太陽裡證。其證小便猝閉而氣喘。轉為 腫發黃。或直入少腹命門。而為少陰證。或沖過少陰旁溢血脈。血脈逆亂。而為厥陰證。此二者。
所謂偏死下虛人也。
其證下利。四逆蜷曲自溫。氣上撞心。兩肋堅脹。轉為口爛蝕齦。自汗不止。臍築湫痛。五液注下。或厥陰氣血強壯。不肯受邪。邪氣外行。而為少陽證。血脈細絡燥嗇。故其脈弦細。其證寒熱往來。轉為癮疹。或循少腹之前表。上行胸胃之膜絡。而為陽明證。或循少腹之前裡。上行膈膜之分野。而為太陰證。如此者。
邪氣雖行經分。實與臟腑相近。 籬盡撤。聽其所之。正氣失權傳變最速。此又前人言之而未詳者也。
仲景論中。
專敘足六經見證。其手六經見證皆屬裡病者。正以伏氣先發於足。必待上行入裡。而後及於手經也。
又太陽傳陽明少陽。皆屬熱證。三陰皆屬寒證者。正以邪氣外行於表。即裡陽內菀而為熱。直攻於裡。即裡陽下泄而為寒也。
若如上焦傷寒。必待傳陽已遍。而後入陰。則陽明少陽。早已化熱。三陰之菀熱。當更甚矣。
何反忽轉為寒也。
又太陽病。頭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經盡故也。
若欲作再經者。針足陽明使經不傳。則愈。舊注以邪氣傳遍六經為經盡。後有斥之。以為行其經盡。非傳經也。
邪氣之行於本經者盡也。
似矣。
然七日之義無著。殊不知此謂諸經不受病耳。如太陽病頭痛。次日行陽明。而陽明不受。又次日行少陽。而少陽不受。又次日行太陰少陰厥陰。而三陰不受。始終止於頭痛。邪淺易散。故自愈作再經者。邪重不得散菀熱欲轉病。故針足陽明。使經不傳以泄菀氣也。
是太陽病中傳變之一端未可以為傷寒傳經之總例。此等緊要關節。向來俱未覷破。總緣於病所從來之路。與其所轉化之機未能悉心近取遠譬。確見實際故但能各執經文之一語。以相攻擊。而不能切合病家之情形。以征適用也。
不適用三字。本於嘉善俞氏。知言哉。知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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