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證溫熱名義】
第二章‧分論
一、考證溫熱名義
經云冬傷於寒,春必病溫。
又曰冬不藏精,春必病溫。
同一病溫耳,而必別之曰是為傷於寒,是為不藏精,其義何居?
曰此皆伏氣之為病也。
傷寒甚者,冬時即病;
微者不即病,其氣伏匿於肌腠及少陰,至春陽氣開泄,觸動伏氣而為病,此一例也。
西洋醫謂潛伏期不過十四日,無冬傷寒至春乃病之理,不思痘疹、麻疹,為先天之毒,有潛伏至十余年、二三十年者,由冬及春,一剎那間耳,能決其必無是病乎?
不藏精之說,注家謂不專主陰精而言,如冬應寒不寒、桃李反花之類。
夫氣候不寒,陽邪早發,消鑠陰液,腎精內虧。
至春陽氣舒張,或新邪引觸伏邪為病,人與天地同一氣耳。
氣候不和,感觸蘊藏,日積月累,而病以生,此又一例也。
《經》又曰:先夏至日為病溫,後夏至日為病暑。
暑即熱也。
夏至以前,氣候和煦,故感之者隨時令而病溫;
夏至以後,氣候酷熱,故感之者隨時令而病暑。
溫者較熱為微,熱者較溫為重。
此又一例也。
溫熱雖隨時令而變遷,究之,病重於溫則為熱,又不可謂夏至以前必無熱病也。
東洋醫學謂人為溫血動物,以熱度表測算,通常在攝氏寒溫計三十六‧五度與三十七‧五度之間。
溫特爾裡希氏以三十七度五分,乃至三十八度,名為次熱;
三十八度,乃至三十八度五分,名為輕熱;
三十八度五分,乃至三十九度五分,名為中熱;
三十九度五分,乃至四十度五分,名為高熱;
四十度五分以上,名為劇熱。
但至四十度以上,患者必無生望。
其以華氏熱度表九十八度起算者,規例亦同。
夫次熱、輕熱,即溫病之類也。
高熱、劇熱,即熱病之類也。
觀此而溫與熱之名義,渙然冰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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