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厥利證】
傷寒厥四日,熱反三日,復厥五日,其病為進,寒多熱少,陽氣退,故為進也。
[凡厥與熱不相應,便謂之反,上文先熱後厥,是陽為主,此先厥後熱,是陰為主。
熱不及厥之一,厥反進熱之二,熱微而厥反勝,此時不急扶其陽,陰盛以亡矣。
傷寒始發熱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當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為除中,食以素餅,不發熱者,知胃氣尚在,必愈,恐暴熱來出而復去也。
後三日脈之,其熱續在,脈和者,期之是日夜半愈,所以然者,本發熱六日,厥反九日,復發熱三日,并前六日,亦為九日,與厥相應,故期之是日夜半愈,後三日脈之,而脈數,其熱不罷者,此為熱氣有餘,必發癰膿也。
[病雖發于陽,而陰反勝之厥利,此胃陽將乏竭矣,如胃陽未亡,腹中不冷,尚能化食,故食之自安,若除中,則反見善食之狀,如中空無陽,今俗云食祿將盡者是也。
此為陽邪入陰,原是熱厥熱利,故能食而不為除中,其人必有煩躁見于外,是厥深熱亦深,故九日復能發熱,復熱則厥利自止可知,曰熱續在,則與暴出有別,續熱三日來,其脈自和可知,熱當自止,正與厥相應,故愈,此愈指熱言,夜半者,陽得陰則解也。
若續熱三日,而數可知,熱之不止,是陽氣有餘,必有癰膿之患。
便膿血,是陽邪下注于陰竅,發癰膿,是陽邪外溢于形身,俗所云傷寒留毒者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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