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內地延長主義】 日治中期的殖民統治政策。
與前期強調差異的特殊統治主義不同,乃指在殖民地採行同化政策、實施與內地相同的制度,從而促成帝國的統合。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殖民地獨立風潮、以及1919年(大正8年)朝鮮三一獨立運動,使得日本體認到殖民地統治政策改革的必要性,這個殖民統治政策轉向的主要推手為1918年起擔任首相的原敬,以及其在次年所任命的首任文官臺灣總督田健治郎。
原敬主張「制度先行」的漸進式內地延長主義,田健治郎也認為,統治臺灣「其要在漸次教化臺灣人,廢除社會的差別待遇,遂為純乎日本人,結局可及政治的平等待遇之事」。
漸進式「制度先行」的內地延長主義藉由逐漸在臺灣實施與內地相同的制度,消除殖民地與內地的差異、提升殖民地人民的水準程度,最終則讓殖民地人民享有和內地人相同的政治待遇。
「制度先行」的內地延長主義,也可以說是內地法律延長主義。
於1921年公布、次年起實施的「法三號」,強調在臺灣應以延長實施內地法為原則,殖民地特別法為例外,雖仍保留臺灣總督的委任立法權,但予以嚴格的限制,並且創設了「特例敕令」的制度,可彈性調整內地法律以便實施於臺灣。
中央政府即於1922年發布幾個重要的敕令,指定幾項重要法律包括內地民商法、訴訟法、行政法,於次年起實施於臺灣。
不過,尊重臺灣舊慣的法律政策也得到部分臺灣人與日本人的支持,1920年代初期便曾經有過一場重要的民商法施行論爭,論辯是否應將內地民商法實施於臺灣、如欲實施則應有何限制或調整。
最後的決定是,將內地的民商法從1923年起實施於臺灣,但僅有關臺灣人的身分事項則被排除在外,原則上仍適用臺灣的習慣。
1935年(昭和10年)起,為了進一步推動內地延長主義、且回應臺灣地方自治聯盟的訴求,在臺灣實施初步的地方自治,並舉行有限制的地方選舉。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