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祭祀公業】 同姓、同祖籍或同祖先的後代子孫為管理共同祀產而成立的組織。
通常設定不處分的獨立財產(一般為田產),以此產生固定收入來辦理祭祀事務,達到永久祭祀的目的。
客籍人士稱為蒸嘗。
南宋已有類似祭祀公業的組織,稱為祭田,主要祭祀血親。
清代漢人初到臺灣,先是以地緣結合,清中葉之後,以祭祀為目的之血緣組織逐漸盛行,因此,祭祀公業分為較早的合約字、較晚的鬮分字二種。
合約字祭祀公業可能為同姓子孫或相同祖籍地的移民,以契約方式共同購置田產,以唐山祖為祭祀對象,合資者之後代才能享有權利,其分配方式是照股份或丁份。
鬮分字祭祀公業是以某一位特定祖先的後代,在鬮分財產時,抽出一部分充當祭祀公業,有的是後代子孫自願捐出,為純粹的血緣組織,以開臺祖或其後代為祭祀對象。
其權利與義務的分配是以系譜為依據,照各房分,公業由各房子孫輪流掌管。
客籍人士的合約字祭祀公業稱為大嘗、公嘗,是同宗同姓的子孫自願性捐資購產,具合股性質,每年透過祭祖活動,聯絡各家族成員之間的情感;
鬮分字祭祀公業稱為小嘗、私嘗,屬於傳統家族血緣關係的組織,從家產抽出一份公業,由各房子孫輪流掌管。
合約字祭祀公業會員的股份,可自由轉移;
鬮分字祭祀公業的財產屬於公產,只有在履行祭祀祖先的義務時才能動用。
祭祀公業的功能,包括興建宗祠家廟、修造祖墳、族親的獎學敬老福利等等,維繫宗族組織,屬於民間美俗。
但因祭祀公業的財產大都為土地,在運用祀產時常引起紛爭或訴訟。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6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