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禁海令】 清朝政府所實施的對外渡海禁止令。
由於政治需要,從明朝朱元璋起,除允許部分國家或部族通過「朝貢」方式進行貿易外,其他私人海外貿易一律禁止。
直至明末,這種禁阻私人從事海外貿易的政策時緊時鬆,但始終不曾撤銷。
不過,當時的禁令並沒有想像中的嚴苛,因為此時明朝政府常常是令不行、禁不止。
真正實行閉關鎖國的禁海政策的是在清朝。
其具體做法是,將福建、廣東、浙江、江蘇、山東、河北6省沿海及各島嶼的居民內遷30-50裡,在沿海一帶形成一個無人區。
清政府的目的,就是利用這樣的隔離,來徹底隔斷台灣鄭氏集團與中國大陸的經濟聯繫,使其既不能與大陸進行貿易活動,獲取大陸的商品和軍用物資,又無法向沿海居民徵收糧餉從而在經濟上完全陷入困境。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軍攻取台灣,實現了全國統一。
在此形勢下,康熙帝於次年諭令各省,認為海氛廓清,先前所定海禁處分條例可盡行停止,海禁遂開。
然而,康熙雖然認為「船隻出海,有裨民生」(《康熙起居注》第一冊,第588頁。
中華書局版),開海可使「窮民易於資生」(《康熙起居注》第一冊,第592頁),但這一政策並未維持下去,他出於政治考慮,仍長期以「海禁不可輕開」為念(《清聖祖實錄》卷77,康熙十七年九月丙寅)。
在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清廷再頒南洋禁海令,規定內地商船不准到南洋呂宋(今菲律賓)和噶喇吧(今印度尼西亞雅加達)等處貿易,南洋華僑必須回國,澳門夷船不得載華人出洋。
同時加強海路限令,嚴令沿海砲台攔截前往船隻,水師各營巡查,禁止民人私出外境。
直到雍正初年,福建、廣東等省才又陸續開禁,但清廷同時下諭稱,貿易外洋者多係不安本分之人,嗣後外出應定期限,若逾期不回者,是甘心流移外方,無可憫惜,之後不許再回內地。
禁海令是清政府從以農為本的思路出發,對工商業充滿了恐懼,亦很少考慮沿海居民出海貿易的需求。
清朝正值世界貿易迅猛發展時期,而禁海令則嚴重隔阻了中外之間的商品、文化交流以及國內工商業的正常發展,嚴重破壞了沿海的經濟。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264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