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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私人興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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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1 06:16:1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史學●私人興學

 

私人設立的各級、各類學校。

 

1945年國民政府接收臺灣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11月7日公布「臺灣省各級學校及教育機關接收處理暫行辦法」,開始接收各級學校。

 

1946年臺籍菁英在臺北創辦「延平學院」,後因二二八事件之影響,被命令停辦。

 

國民政府除沿用1929年(民國16年)訂定的「私立學校規程」外,臺灣省教育處更於1946年訂定「臺灣省私立中等學校管理規則」等加強對私立學校之監督,要求各校須補辦校董事會立案手續及學校開辦立案手續。

 

1950年代,由於公立中學不足,國民學校畢業學生升學困難,臺灣省政府於1953年6月通過「鼓勵私人設立學校辦法」,1955年教育部實施「發展初級中等教育方案」,以提倡興學運動、鼓勵私人興辦初級中等學校為首要目的。

 

1958年教育部訂定「獎助私人興辦中學及職業學校實施辦法」,鼓勵私人興辦中學及職業學校,以配合經濟發展需要,加強技術人力的培育。

 

1968年由於實施九年國民教育,國民中學開始大量設立,私立初中難以生存,教育部訂頒「輔導私立初中原則」,輔導私立初中代用為國民中學。

 

其後於1970年4月召開「九年國教會議」,更決定私立初中暫不准增設,並輔導改辦高職。

 

1972年,行政院為整頓私立學校,以行政命令暫緩接受籌設私立學校,致使私立學校之增設遭到凍結。

 

其後更於1974年制定「私立學校法」,以取代原無法源依據的「私立學校規程」;

 

教育部並於1975年起陸續訂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及相關法規,私立學校法制至此大致完成。

 

長期凍結私人興學的措施,在1985年初步解凍,但直到1991年教育部訂定「新設私立學校處理要點」才開放各級各類學校之籌設。

 

此時,臺灣也陸續發生有關私立學校的重大爭議,產生爭取民間興學權的教育改革運動,促成了1997年大幅度修訂「私立學校法」。

 

教育部隨後配合訂定「鼓勵新設私立學校處理要點」,對私人興學改採積極鼓勵的原則。

 

其後為因應少子化及國際教育市場的競爭,2008年1月18日「私立學校法」全文修訂並公布施行,除提高辦學之自主性、放寬辦學限制外,同時改採一學校法人可設立多所私立學校之制度,使私立學校能應付外在環境的變化而調整。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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