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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結核、癩、花柳病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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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1 06:07: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史學●結核、癩、花柳病預防

 

日治時期之結核、癩、花柳病與寄生蟲病同隸一般防疫項目,或和精神病歸為慢性病,屬社會醫學處置範圍。

 

因其傳染途徑釐清不易、病程發展緩慢,多採社會控制或行為管理方式執行。

 

與日本相較,在臺之相關防治工作,有執行在先、法令隨後頒布的現象。

 

1904年(明治37年)年日本初頒牛肺結核之預防法令,有鑒於結核桿菌與傳染途徑確認,1913年(大正2年)後始將結核病歸為一般傳染病。

 

然因缺乏有效治療方式,對患者或帶菌者僅採營養補充及隔離療養處置。

 

1915年臺灣總督府據日本國內結核預防法規,設置松山療養所;

 

1934年(昭和9年)「臺灣結核豫防協會」成立,執掌預防工作。

 

1938年臺灣才公布「結核豫防令」,強制患者或疑似病例呈報衛生警察;

 

1942-1943年陸續設置結核療養所,1945年預防工作改隸臺北保健舘業務。

 

日本與清末臺灣之癩病救治均始於教會醫療;

 

1839年,挪威醫師韓森(GerhardArmauerHansen)分離出痲瘋桿菌,但感染途徑始終不明,1940年代前有效治療亦無進展。

 

1907年日本「癩豫防法」頒布,除強制檢驗與彙報外,亦規範流浪者管制與癩病院設置。

 

1915-1931年間日本修法賦予癩病院懲戒檢束權,患者強制入院與院內監禁之相關法律確立。

 

1928-1932年,英國戴仁壽醫師(Dr.GeorgeGushue-Taylor)在臺成立私立「樂山園」;

 

1929年總督府設立樂生院,1930年公布癩病療養所官制,防治作業與日本同調。

 

1927日本公布「花柳病豫防法」,以娼妓取締與黴毒檢驗為原則,並確認娼妓為主要防治對象。

 

臺灣1900年之行政執行法與1919年的臺灣違警例,已有娼妓取締與檢黴之規定;

 

然至1940年才實施「花柳病豫防法」。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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