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結盟】 清代臺灣漢人仿血緣關係而結合的團體。
清初來臺漢人大都是單身男性,不少人因為謀生無方、無家室田宅,淪為遊民,偷竊嫖賭、飲酒滋事。
清朝中後期以後,臺灣土生土長的游民也為數可觀,「大市不下數百人,小市村不下數十人」。
這些遊民常是僱傭勞動者,包括農業勞動力、搬運工人,有的甚至受雇或主動參與械鬥、民變,被政府視為治安毒瘤,清代臺灣方志通常稱之為羅漢腳。
他們為了共同開墾土地、經商或強化本身的力量,往往與同鄉、同業或相同志趣者結拜為盟。
有時為了開墾原住民土地,而與原住民結拜。
這種結盟源自中國東南沿海地區以血緣為基礎、結合小姓對付大姓的防衛模式。
在臺灣少有大宗族,乃藉由原鄉地緣關係、同姓關係或共同宗教信仰而結合。
康熙年間《臺灣縣志》提到:「臺鮮巨族,集異姓之人,結拜為兄弟,推一人為大哥」。
《諸羅縣志》記載「路之夫,不知何許人?
才一借寓,同姓則為弟姪,異姓則為中表,為妻族,如至親者」。
結拜形成社會團體,凝聚情感,相互照顧提攜。
若有一人受到欺侮,往往採取集體報復行動,引起成群的鬥毆,臺灣稱為大墓公、有應公、老太公等無主的墓,許多祭拜因為成群結黨鬥毆致死的人。
結盟可分政治性與非政治性。
政治性的結盟通常因為吏治不彰,以結盟方式豎旗抗官或拒捕搶劫。
如1721年(康熙60年),朱一貴為對抗鳳山知縣的壓迫,招人結盟拜把。
1768年(乾隆33年),黃教為對抗官方追捕,招人歃血訂盟,對抗官府。
非政治性的結盟則是為了增強自己的力量,通常是為了生計扶持、患難互助。
如父母會是父母老了彼此相助、添弟會和雷公會是為爭奪家產,八卦會是為了與人爭田租而成立,小刀會是遇到欺侮時會員彼此拔刀相助。
清朝政府嚴禁結拜結社,凡是異姓人士歃血定盟、焚表結拜弟兄者,以「謀反未行律」嚴辦,首犯處以絞刑。
即使沒有歃血,只要是抗官,也視同謀反。
清代臺灣漢人的抗官事件中,約有五分之二與結拜有關。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6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