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3-3-21 07:18 編輯
【史學●鄭英通商條約】
鄭經與英國為進行雙邊貿易所簽訂之條約。
鄭經主政時期,力圖擴展海外貿易,派遣使節團至萬丹(Bantam,今爪哇西北角),邀請英國人來臺貿易,相約給以優惠待遇。
1670年(永曆24年)6月23日,萬丹號(TheBantamPink)、珍珠號(ThePearl)抵達臺灣。
9月10日英船指揮官克利斯布(EllisCrisp)與鄭經簽定鄭英非正式通商協議。
鄭方同意英人之條款20條,主要內容包括:允許英船自由貿易、英人在臺可自由買賣,將鹿皮、糖等運銷日本、呂宋等地。
鄭方要求英人有17條,主要內容包括:英船入港時須將船上槍砲火藥移交鄭方,離去時發還;
進口貨物售後繳交關稅3%,派駐2名砲手為國王(即鄭經)服役,留鐵匠一名為鄭方製造槍砲,並要求英人供應火藥200桶、火繩槍200挺、英國鐵100擔等。
1672年10月13日,鄭、英正式締結通商條約,係將先前條文精簡成13條,英方對於入港繳交武器、課徵進口稅3%頗有微詞,卻不得不概括接受。
正式條約明定鄭方將砂糖、各種皮革年產量三分之一售與英商。
唯鄭氏所要求之軍需品不見於此條約,但正式協約第4條仍載:公司所屬英國人或其他國人,在英國首長之允許和本人同意下,得被留用或徵用為國王或其臣民服務。
此一條約,英方目的在拓展自由貿易,鄭方在取得武器,以加強軍事力量。
1672年英人在安平設立商館,唯英人並不因之滿足,其最終目的在於與日本、清國直接貿易。
英人前往日本交涉重設商館事,遭日本拒絕。
鄭經西征時,為獲得英製武器,特於1675年與英方再訂立協約補充約款,增訂英船應運銷之貨品,其中有槍200挺、鐵100擔等,其後並獲鄭方允許,於廈門設立商館。
惟英人在兩地經營之商館均不順利。
在臺灣商館方面,英方原欲轉販鹿皮與蔗糖,但此商品為鄭經之專賣品,處處受到限制。
在廈門商館,英方貿易受戰爭影響起伏不定。
1680年鄭經西征失利率軍回臺灣,廈門商館因此關閉。
臺灣商館則以英國貨品銷出不易,絲綢緞無法取得,與日本之貿易又不可行,且鄭氏對於商品物資控制甚嚴,仲介貿易之利無法獲得,鄭氏亦積欠許多貨款,雙邊關係無法維繫,1681年英人決定關閉臺灣商館,僅留代理人一名,負責清理債務。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