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55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史學●鄭英通商條約】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作者
發表於 2013-3-20 12:30:2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3-3-21 07:18 編輯

史學●鄭英通商條約

 

鄭經與英國為進行雙邊貿易所簽訂之條約。

 

鄭經主政時期,力圖擴展海外貿易,派遣使節團至萬丹(Bantam,今爪哇西北角),邀請英國人來臺貿易,相約給以優惠待遇。

 

1670年(永曆24年)6月23日,萬丹號(TheBantamPink)、珍珠號(ThePearl)抵達臺灣。

 

9月10日英船指揮官克利斯布(EllisCrisp)與鄭經簽定鄭英非正式通商協議。

 

鄭方同意英人之條款20條,主要內容包括:允許英船自由貿易、英人在臺可自由買賣,將鹿皮、糖等運銷日本、呂宋等地。

 

鄭方要求英人有17條,主要內容包括:英船入港時須將船上槍砲火藥移交鄭方,離去時發還;

 

進口貨物售後繳交關稅3%,派駐2名砲手為國王(即鄭經)服役,留鐵匠一名為鄭方製造槍砲,並要求英人供應火藥200桶、火繩槍200挺、英國鐵100擔等。

 

1672年10月13日,鄭、英正式締結通商條約,係將先前條文精簡成13條,英方對於入港繳交武器、課徵進口稅3%頗有微詞,卻不得不概括接受。

 

正式條約明定鄭方將砂糖、各種皮革年產量三分之一售與英商。

 

唯鄭氏所要求之軍需品不見於此條約,但正式協約第4條仍載:公司所屬英國人或其他國人,在英國首長之允許和本人同意下,得被留用或徵用為國王或其臣民服務。

 

此一條約,英方目的在拓展自由貿易,鄭方在取得武器,以加強軍事力量。

 

1672年英人在安平設立商館,唯英人並不因之滿足,其最終目的在於與日本、清國直接貿易。

 

英人前往日本交涉重設商館事,遭日本拒絕。

 

鄭經西征時,為獲得英製武器,特於1675年與英方再訂立協約補充約款,增訂英船應運銷之貨品,其中有槍200挺、鐵100擔等,其後並獲鄭方允許,於廈門設立商館。

 

惟英人在兩地經營之商館均不順利。

 

在臺灣商館方面,英方原欲轉販鹿皮與蔗糖,但此商品為鄭經之專賣品,處處受到限制。

 

在廈門商館,英方貿易受戰爭影響起伏不定。

 

1680年鄭經西征失利率軍回臺灣,廈門商館因此關閉。

 

臺灣商館則以英國貨品銷出不易,絲綢緞無法取得,與日本之貿易又不可行,且鄭氏對於商品物資控制甚嚴,仲介貿易之利無法獲得,鄭氏亦積欠許多貨款,雙邊關係無法維繫,1681年英人決定關閉臺灣商館,僅留代理人一名,負責清理債務。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528

評分

參與人數 1金幣 +1000 收起 理由
天梁 值得鼓勵。

查看全部評分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QQ|【google翻譯】|【手機版】|【Archiver】|【五術堪輿學苑】 ( 皖ICP備11003170號 )

GMT+8, 2024-11-15 00:54 , Processed in 0.234378 second(s), 2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