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農學●農業金融】 農業金融,乃金融類型的一種。
金融為貨幣的信用流通,而信用為金融活動的本體,故農業金融亦可與農業信用互用。
信用交易在法律上為消費借貸,農業信用亦可簡稱為農貸。
經濟發展中國家(Developmentcountries)因限於資源來源,似應強調農貸以一般農民為放款對象。
故凡貸款一般廠商製造耕耘機或作農產加工之用者,暫勿視為農貸。
經濟發展的國家像美國,有所謂總體金融(MacroFinance)及個體金融(MicroFinance)之分,前者考慮全國農業發展的金融安排,後者仍以供給個別農場企業資金為主。
農貸是金融機關的授信工作,如農貸機構放棄「當鋪」的舊式貸款,則應對受信人-借款農民作深入了解.。
成功的放款有賴於徵信工作,銀行過去常用三C考驗借款人的信用基礎,所謂三C,即品格(Character)、能力(Capicity)及資本(Capital)。
至西元一九一○年,柏斯脫(WilliamPost)主張加入另一個C,即抵押品(Collateral)。
一九四三年,季氏(AdwardGee)倡議再加企業的連續性(ContinvityofBuseiness),於是信用基礎曲三個C變為五個C。
一九四五年,美國銀行總會併五個U為三個因素(三F),即個人要素(PersonalFactor)、財務要素(FinancialFactor)及經濟要素(EconomicFactor)。
一九五五年,將個人要素擴大為管理要素(ManagementFactor)。
這些三F或五C大率用以考評工商業借款人的信用基礎。
新的農貸觀念應採用三R為農民借款人的信用基礎,第一個R是報酬(Return),即農貸必須對該筆借款有預估收益,如農民無收益則無法歸還貸款。
第二個R是嘗還能力(RepaymentCapacity),研究農業經營和借款期限,利率的配合,以加強嘗還能力。
第三個R為風險負擔(Risk-bearing),探究借款人對風險承受力的大小,藉以減低貸款的風險。
(吳恪元)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82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