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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政治●複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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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6 08:30: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政治●複決權

 

複決權,乃人民對於立法機關所通過之法案有以投票方式決定其應否成為法律之權利,為人民參政權之一,與創制權同為人民直接立法之權。

 

有關複決權之制度,大體上分為二種:一、憲法複決與法律複決:此係就複決權行使範圍所為之分類。

 

前者指對憲法或憲法修正案行使複決權;

 

後者指對一般法律或其修正案行使複決權。

 

二、強制複決與任意複決:此係就複決權行使方式所為之分類。

 

前者指法案必須提交人民複決通過始生效力;

 

後者指法案須經選民或有關機關請求始交付複決。

 

其在我國,人民有複決權,為憲法第十七條所明定。

 

依憲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複決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其方式為強制複決)及複決中央法律之權(其方式無明文),由國民大會行使,惟關於法律複決權則尚需俟全國有半數之縣市曾經行使複決權時,始得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

 

至於人民所得複決者,依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即縣自治法規(包括縣自治法及其他縣單行規章)有依法律行使複決之權,而省民對於省自治法規是否有複決權?

 

雖無明文,理論上應從肯定解釋。

 

茲者,省縣自治通則及有關人民(創制)複決(兩)權行使之法律,迄未制定(憲一三六、一○八I),故人民行使複決權之程序及方式,尚難臆測。

 

(張昭弘)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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