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地學●環境論】 地理學上所講之環境論(Environmentalism),係指地理環境與人類活動相互關係之理論,為地理學最重要的本質論之一。
在環境論中,有環境決定論(Determinism)與環境可能論(Possibilism)兩大學派。
主張環境決定論者,注重環境對人生之影響,以德國地理學家雷次兒(Ratzel,西元一八四四~一九○四年)為代表,雷氏畢生致力於以生物學的法則來解釋人文地理的諸種現象,認為人類為生物的一種,順從於支配地球的自然法則,而人類的歷史,乃生物進化史中的一環,故深受自然環境之影響。
後人認為雷次兒學派過分重視環境對人類的影響,以為人類的種種活動以及文化的發展,處處受自然環境之控制與支配,故將其稱為環境決定論學派,許多自然科學出身的地理學者,多強調環境因素,因而著重於決定論,故此派又稱為自然學派。
至於主張環境可能論者,則注重人類活動可以改變自然環境,以法國地理學家白蘭士(P.V.delaBlache,一八四五~一九一八)為代表,其立論之依據,是認為自然環境中包藏了許多可能性,而這些可能性之能否利用,則端賴人類的選擇。
其後白氏之門人布呂納(J.Brunhne)在其所著之人文地理學中,指出環境受人類活動的影響,時時會變,因而認為環境對人類無絕對的控制力,反而人類具有改變環境的能力。
許多人文科學出身的地理學者,常強調人定勝天,因而著重可能論,故可能論派又稱人文學派。
(劉承洲)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2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