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連帶責任】 內閣制的基本原則,乃內閣須向國會負連帶責任,因此凡屬內閣決定之政策,或對其他國務員之行為,均須負連帶責任。
此一責任包括內閣行為的違法及政策的不當在內。
通常國會追究內閣責任的方法,是為否決內閣提出的法案、調查、決議和質詢。
最強烈的辦法,即所說提出不信任決議,強迫全體去職,此為確保內閣一體,及實現責任政治與連帶責任之有效方法。
德國內閣的責任,依威瑪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內閣總理及內閣閣員須得到議會的信任,對議會負責」,此固為一般內閣制之基本原則。
不過德國所謂責任制與英法又有重要不同之點:英法均黨集體責任,英國在正常狀態下為一黨內閣,內閣改組,集體去職,固不待言;
德國內閣總理對內閣的領導權,憲法上有明文規定、總理由總統任免,而閣員則由總理向總統建議後任免之,依此規定,總理不僅自由選擇其閣僚,並可自由辭退其閣僚,同時,總理居領導地位,以其政策向下院負責,決策權屬於總理個人,而不屬於內閣全體,均易失去集體責任之義。
在法國,內閣更易,國務員固須全體辭職,但下屈內閣。
總統又復任命為內閣閣員,其所更換者只少數人而已,因此新舊內閣的政策無多大變化,有時新內閣且繼續執行舊內閣的政策,揆之政治責任之義,實不可通。
此蓋由於聯合內閣所致,又為英法內閣不同之點。
(詹文雄)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