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史學●塢堡組織】 塢堡,是土築小障,戰亂之間可做為防禦的據點。
早在西漢時已於邊境設置塢侯以防備外寇,在漢羌亂熾,衝要之地都有設置。
塢堡的作用不僅是抵禦外患,在內亂之際,民眾也聚結築堡以求自衛。
王莽末年或黃巾作亂之後,中原地區普遍出現此類自衛組織,通常是由豪宗大姓糾集其族人及賓客、部曲、鄉黨所建立的,如漢末田疇率舉宗族及他附從數百人入徐無山,營隱險,平敞地而居,百姓歸之,數年之間至五千餘家。
永嘉亂後,司馬氏政權瓦解,中原荒殘,胡寇縱橫,遍地是流民群盜,於是塢壁又紛紛構築起來,有的稱為塢,如一泉塢,大柵塢;
有的稱堡,如裴家堡;
有的稱壁,如柴壁;
也有稱壘,如白超壘等,百姓負襁而至,歸附塢堡主以求庇護,這種民眾自動聚合的武裝自衛團體,其規模大小不一,多者四、五千家,少者千家、五百家。
有時小塢堡依附大塢堡,結合成塢壁群,遠縣跨郡,成為割據勢力。
塢堡群眾一面從事戰鬥,一面仍須進行生產,因此築壁結壘的地點,必定是形勢峻固,有事易於扼守,又有土地可供耕種,給養自足的山險地區。
例如位居洛水之北的一合塢,高二十丈,南北東三面為天然峭壁,僅須以人工在西側建築砦固,即成為一座易守難攻的防禦堡壘。
在具有武裝自衛共同體性質的塢堡組織之內,塢堡主以家長或領主的地位而為塢壁的統治者。
塢主通常都是地方上的豪宗大族,亂世之中唯有他們有能力部勒宗族、糾合鄉里,築壁屯聚,以求自保。
為了維持團體內部的秩序,塢堡組織一般都有自行制定的法紀條規,例如田疇在徐無山,以法律二十餘條及婚姻嫁娶之禮等頒行其眾,眾皆便之,至道不拾遺,這是一個典型的實例。
離亂之際,塢堡是擁有實力的戰鬥團體,胡族政權一時無法鏟除這些盤據地方的鄉里組織,只有設法籠絡利用,通過塢主豪族的歸順與合作,達到支配中原的目的。
因此,任用他們為守令,於是塢堡主部分取代了原有的地方行政系統,同時也承認他們宗族領袖的社會地位,拓跋魏前期制定宗主督護制,所謂宗主即宗族領袖,實際是由塢堡主轉變而來的。
中原統一之後,以往塢壁組織中的居民部曲,又成為宗主掌握中的蔭庇丁戶,所以出現「三、五十家方為一戶」,「一宗將近萬室」,「百室合戶,千丁共籍」的現象。
這是胡族政權在黃河流城的統治尚未鞏固之時,不得不利用往日的塢堡領主、鄉里豪強的在地方勢力,做為基層社會的安定力量。
亂世中自衛戰鬥集團的領袖塢堡主,到承平之後,仍然能保持鄉里之豪的地位。
(劉顯叔)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869 |